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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校长负责的相关法律规定
1、《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1985年5月29日中共中央发布):
“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有条件的学校要设立由校长主持的、人数不多的、有威信的校务委员会,作为审议机构。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校中的党组织要从过去那种包揽一切的状态中解脱出来,把自己的精力集中到加强党的建设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上来;要团结广大师生,大力支持校长履行职权,保证和监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教育计划的实现;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教育广大师生,激励他们立志为祖国的富强奋勇进取、建功立业,保证学生德智体的全面发展,使学校真正成为抵御资本主义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蚀,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坚强阵地。”
2、《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年2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第17条 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
第38条 坚持党对学校的领导,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是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根本保证。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国发[1994]39号,1994年7月3日发布):
(十九)切实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领导,大力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要遵循青少年和儿童思想品德形成发展的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科学地规划大、中、小学德育的目标、内容和实施途径,加强整体街接。对中小学生重点进行文明礼貌、遵纪守法、公民义务和基本道德规范教育。 ——这里去掉了“逐步”二字,各地开始陆续实施校长负责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条 ……。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释义》指出:“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包括人事管理、教学管理、科研管理和总务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教育的基本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无疑在所有关于校长负责制的法律规定中具有最高效力。这是新中国第一次将校长负责制写入法律,也是最为有力的执行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通过,2006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订):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释义:
校长负责制是指校长对学校工作全面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即以校长全面负责为核心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概括地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校长要对上级党委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二是要对学校工作负责。要依法办学,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接受民主监督。对学校工作负责包括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负责,对全体教职工负责,对学生和学生家长负责。
校长负责制由四个基本要素组成:上级机关领导、校长全面负责、党支部监督保证和教职工民主参与。
所谓上级机关领导指的是学校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这是实施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必要前提。
所谓校长全面负责,就是指校长是学校行政的最高负责人,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处于学校的中心地位,对外代表学校,向国家负责;对内全面领导和负责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所谓党支部保证监督,表明学校党组织的职能有了很大的转变,由决策机构变成了保证监督机构,党组织不再领导学校的行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积极支持学校行政部门的工作,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学校得到贯彻和执行,同时集中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师生的政治思想工作,更好地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所谓教职工民主参与,主要指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使教职工有一个法定的形式和渠道参政议政,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义务教育法》作为一部关于义务教育的单行法,其规定应该是对《教育法》的具体化,其规定和《教育法》的规定是一致的。
5、《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
——在我国,由于中国共产党作为唯一合法的执政党,《党章》的规定对于党内来说就是党内的“宪法”,目前我国所有的法律法规都必须符合《党章》的规定,特别是关于领导权的规定更是所有法律参照的标准。
第三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它的基本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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