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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训和教育管理制度 1.客观的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资质证书管理,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秩序,保证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使其掌握安全生产技术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素质防范事故的能力,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化工厂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和安全资质证书的管理 3.责任
3.1公司负责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3.2安全环保科负责厂级培训,各部门负责车间级和班组级培训,安全环保部负责车间级和班组级培训的抽查和监督。
3.3各单位负责实施本制度。 4.工作程序
4.1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4.1.1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厂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的安全培训,取得职业安全卫生资格证书,方可任职,并定期进行复审。
4.1.2车间级领导上岗前必须取得职业安全健康资质。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取证培训和复审培训工作由公司负责组织。
4.1.3专(兼)对在岗安全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司组织,其必须经安全培训取得资格后,方可任职,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的学习和培训。
4.1.4培训组长和安全员,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组织实施,每年要集中组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其安全素质。
4.2生产岗位员工安全培训和教育 4.2.1新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4.2.1.1新进职工经公司级培训教育合格后,持安全教育介绍信,到安全环保科进行登记,进行厂级培训。经厂级培训考核合格后,安全环保部向生产部发放培训资格介绍。
4.2.1.2生产部根据《培训资格介绍单》下达调度单,下达到各车间,进行车间级培训,培训合格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然后分配到岗位上,进行班组级培训,培训合格后,指定带领师傅并签订师徒关系责任书,上岗一段时间后,填写员工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单。安全生产责任书、师徒关系责任书、员工工作情况反馈信息单定于每月5日上交安全环保科。
4.2.2外部实习和培训代理的培训和教育
由教育部门负责管理,并通知工厂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四级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签订《外来实习人员安全环保承诺书》后,方可在有关部门派专人带领下,按指定路线进入生产现场。
4.2.3“转岗”“复工”“四新”安全培训和教育。
4.2.3.1员工调整工作岗位(转岗)或离岗30天以上,重新上岗(复岗)时,应实行相应的厂级、车间级、团队级安全教育和培训后,方可上岗;离岗30天以下,试其情况,应进行车间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培训。
4.2.3.2非本厂职工调入,无论是否改变工种,应对新工人进行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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