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用

2023-01-16 14:09:1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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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号——《证券投资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的适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3.01 【文 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基金类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1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

法》第六条的适用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对该条的适用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为进一步强化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的胜任能力,新设基金管理


司拟任总经理、督察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新设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至少1人有公募基金管理从业经历,其中督察长需具备一定的公募基金管理(或证券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

二、拟任总经理需具备5年以上的公募基金管理经验或证券资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2担任大中型(资产管理规模行业排名前1/3)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部门负责人满4年;3、担任证券公司分管资管业务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2年;4、担任证券资管子公司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2年;5、担任保险资管公司负责公募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以上职务满4年或公募部门负责人满4年;6、担任监管部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岗位副处级及以上职务满2年;7、担任自律组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满2年。

三、拟任督察长除应当符合《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法》等规定的条件外,需具备5年以上的资产管理合规风控管理经验,且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担任公募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或公募基金管理人公募业务合规负责人满2年;2、在公募基金管理机构、证券公司、证券资管子公司从事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监察稽核、风险管理工作,担任部门负责人2年;3、担任取得资产管理业务牌照的证券公司的合规总监职务满2年;4、担任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合规部门负责人满4年,其从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须满足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管理良好、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合计不低于150亿元;5、担任监管部门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监管岗位主任科员及以上职务满2年;6、担任自律组织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自律管理部门副职及以上职务满2年。

四、拟任总经理和督察长应在基金管理公司设立批复之后30日内从原任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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