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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野下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对抗法律技术
梁远高
【期刊名称】《湖北社会科学》 【年(卷),期】2022()12
【摘 要】《民法典》确立了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对抗规则,非典型担保中的财产权利登记并未损及公示公信原则,且不会冲击权利效力体系,故应当肯定其“登记能力”。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发挥着权利状态的警示功能和权利顺位的确定功能,但其登记并无公信力和推定力。将登记对抗引入非典型担保,反映了物权债权相对化趋势之渐进,也是实用主义立法思想的直接体现。非典型担保的登记与动产抵押的登记存在关联,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须限定在一定合理范围之内,即善意的已占有标的物的受让人、承租人及已受保全或执行程序保护的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非典型担保在登记中主要面临着登记内容、登记错误以及登记期限等方面的问题,其体系化的解决对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公示问题具有辐射效应。 【总页数】10页(P142-151) 【作 者】梁远高
【作者单位】深圳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民法典》视野下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的构造2.优化营商环境视野下动产让与担保的法律构造及效力——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解释3.民法典视野下股权让与担保的法律效力研究4.民法典视野下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与适用5.民法典动产担保登记对抗规则释论——针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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