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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组织设置制度
第一条 党的机关委员会的设置。市局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在市直机关党工委的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市局党组的指导。党的机关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 第二条 党总支委员会的设置。 市内基层局、市局机关党员在50人以上的,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总支部委员会;50人以下,7人以上的,可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各基层局、市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三条 党支部委员会的设置。隶属于基层局和市局机关总支部委员会下的基层党组织,党员在3人以上的,可以成立党的支部。党员在7人以上的,可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四条 党的机关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一般由本单位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一级党组织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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