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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因果包括样本抽样
想要清楚理解因果关系的或然性这一特征,首先要明确因果关系建立的原则。换言之,什么样的关系才是因果关系?确立因果关系的标准到底是什么?针对这一问题,因研究视角、所学专业等的不同,研究者会给出迥然不同的答案;即使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一般人也会时常作出含有因果关系的推断,进行着因果规律的表达。
对因果关系的探讨,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而休谟被认为是近现代以来对其做出重大贡献的哲学家之一。从时间上的先后、经验上的相邻和恒常的关联三个方面,休谟对因果关系进行了论述:当研究者对因果关系进行时序分析时,通常把先发生的现象列为原因,把后发生的现象列为结果;在经验的时间和空间上,X和Y相邻;此外,X和Y也总是同时出现的。可以看出,休谟对因果关系的论述,构成了一种“X现象导致Y现象”的主观必然性。投射到社会研究中,就构成了一种绝对的因果关系。休谟之后,许多学者对因果关系进行了更深刻的分析,尤其是对“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论述进行了批判和修正。
总体而论,在社会学领域,自学科发轫之初,便有两种截然相对的因果分析取向:
抽样选择性偏误:
抽样选择性偏误,是指所选的样本没有很好的代表性,它不能很好地代表总体的特征而产生的偏误。就社会研究而言,从抽样范围来看,可以划分为“总体调查”与“抽样调查”两大类:前者以总体为
样本单位,后者以某一标准来选取样本量,抽样选择性偏误就出在所选取的样本上。
例如,有一个面向物理学专业的奖学金,评判的条件包括数学知识、分析能力和语言能力三部分。因为申请奖学金的学生在数学和分析方面都很出色,不具有归纳差异的条件,因此有人建议根据个人的语言能力来作为评定的标准。而问题的关键恰好在此,样本的主要差异落脚在一个与群体总特征关联不大的维度层面,导致样本的代表性降低,出现了抽样选择性偏误。要解决样本选择性的问题,需要对结果产生影响的多个变量进行控制,多元分析是一个可能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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