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累犯制度分为哪几种情形

2023-03-18 21:09:1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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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累犯制度分为哪几种情形



我国的累犯制度分成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情形,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犯罪分子。关于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到刑事处罚,在执行完毕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一、我国累犯制度分为哪几种情形?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二、累犯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吗?

累犯制度是一种刑罚制度,因而,探询累犯制度理论基础,必然涉及到人类历史上关于刑罚的各种理论。下文将沿着人类历史上刑罚进化的轨迹,探讨累犯制度理论础。

被取保候审仍是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赔偿问题还没解决的话,可以要求法院严惩。

哲学上看,一定重新犯罪现象的存在也是累犯制度立的现实基础。

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是客观见之于主观活动的结果。累犯制度也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秩序、安全的需要和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对重新犯罪现象的主观认识在法律上的反映。这种认识,是已存在客观现象为前提的。没有重新犯罪现象这种客观的存在,对重新犯罪的主观认识就无从说起,人类也不可能产生同重新犯罪现象作斗争的需要。 累犯制度,顾名思义,是以累犯为规制对象。刑法上的累犯,也属于重新犯罪。没有重新犯罪现象,累犯制度就失去了其规制的对象。累犯制度,以控制、减少累犯为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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