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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
实施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监察
【发文字号】黔安监办[2010]155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布日期】2010.10.19 【实施日期】2010.10.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能源局、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贵州省煤
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黔安监办[2010]155号)
各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为切实加强煤矿安全工作,充分发挥煤矿领导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按照《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市(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分别将此文转发至各县(市、区、 1 / 3
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请各县(市、区、特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将
此文件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
贵州省能源局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贵州煤矿安全监察局二0一0年十月十九日
贵州省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3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贵州省境内各类煤矿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以及县级以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是落实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煤矿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国家监察,对煤矿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行政处罚。 2 / 3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煤矿,是指煤矿生产矿井和建设矿井,建设矿井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矿井。
本实施细则所称煤矿领导,是指煤矿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或项目部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所有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都必须取得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五条 煤矿、施工单位(以下统称煤矿,下同)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矿长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煤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以及下井不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级煤矿工会、纪委、组织等部门举报和报告。
第七条 煤矿要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领导、每月带班下井的次数、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煤矿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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