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群星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西管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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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群星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西

管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3)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西管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3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20093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3103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200964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失效]2009640200 【处罚日期】2022.05.30 【处罚机关类型】消防救援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杭州市 【处罚对象】方群星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4:45 处罚名 行政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1 / 2

方群星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充电案

西管消行罚决字〔2022〕第0063

方群星








现查明方群星在位于浙江省杭州市***13号的杭州酒旗风餐饮娱乐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违反规定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该充电区域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 四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方群星罚款人民币陆拾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

罚:限你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杭州银行各网点缴纳罚款。作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消防救援大队2022530日。

处罚决

2022-05-30

定日期 处罚机

【浙江省杭州市】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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