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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维坦》\《政府论》\《社会契约论》读书报告
作者:张婷婷
来源:《青年文学家》2010年第15期
摘 要:社会契约论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影响力的政治理论。霍布斯、洛克和卢梭都是、社会契约论的主要代表人物。他们的社会契约思想在他们的著作中得到集中体现。本文以这三本著作为基础,从契约的内容,订立契约的主体以及契约论带来的后果三方面比较三者的社会契约思想。
关键词:社会契约论 契约 国家神权论
[中图分类号]:B0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0)-15-0216-01
社会契约论是对国家神权论的否定。社会契约论假定·国家之前是人类的无政府的自然状态。霍布斯认为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人和人之间的“战争状态”,洛克和卢梭虽然都认为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是两者的自然状态理论有些差异。洛克认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受自然法的统治,也就是理性的统治。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受理性支配而生活在一起,不存在拥有对他们进行裁判的权力的人世间的共同尊长。”;卢梭认为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原始的情感状态,自爱心和怜悯心控制着自然人的行为,调节着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卢梭并不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因为处于自然状态中的野蛮人是没有智慧或智慧有限的,“野蛮人绝没有这种惊人的本领,由于缺乏智慧和理性,他总是丝毫不假思索地服从于人类的原始感情。”
所有生活在自然状态的人都拥有因自然法而产生的权利。但是在这种自然状态之下,由于多种因素,人们的生命、财产等权利得不到保障,为了摆脱这种自然状态,人们慢慢地经过了明示或默认的同意。订立一种契约,以建立足以保障自然权利的国家和政府。
一、契约的内容
当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以契约建立的国家,任务是遵守自然法,保护公民的自由、生命和财产。因此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就是社会契约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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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霍布斯、洛克和卢梭三者都赞同人拥有自由权,它是人最基本的自然权利,只是在自由的程度上三者的认识有些差异。霍布斯和卢梭认为自由不是绝对的,是“有障碍存在的”或是“在枷锁中”,而洛克则认为“政治权力起源之时,人类处于一种完备的自由状态下。”
其次关于生命权,三者也都支持“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保卫自己的生命”这一生命权观点。其中洛克着重强调了这一点,认为人不仅仅要保全自己的生命,而且没有权利毁灭自身的生命。 最后在财产权这部分,三者观点的差异较大。霍布斯认为“在人人为战的自然状态下,人没有财产权”,“私有财产权的建立是国家的结果”;而洛克和卢梭认为财产权是在国家建立之前就存在的。他们两者财产权理论的区别在于,洛克坚持劳动财产权,而卢梭的劳动/需求财产权是“在缺乏法理根据时,根据需要与劳动授最初以权力,这种情况下的所有权是能受到别人尊重的唯一标志。”也就是说,卢梭认为在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劳动财产权并不是唯一的定义财产权的标准。
二、契约的主体
霍布斯认为契约的主体是由主权者和臣民构成的。“为了结束人与人战争的状态,以便保障大家能通过自己的产劳和土地的丰产为生并生活得很满意,那就只有一条路——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订立信约,每人都对他授权,以便使它能按其认为有利大家的和平与共同的防卫的方式运用全体的力量和手段的一个人格。”像这样统一在一个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称为国家——承当这一人格的人称为主权者(例如霍布斯认为的君主就是主权者)。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是他的臣民。
洛克契约思想的主体是“脱离自然状态而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的人们”,主权者是由“这个共同体的大多数”组成。“除了通过明文的约定以及正式的承诺的契约,确实地加入一个国家之外,没有别的方式可以使任何人成为那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
卢梭契约论思想的主体较之洛克的更显激进。在他看来社会契约的主体是由“每个结合者”以及“由全体个人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城邦)所构成。…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人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任然像以往一样自由。这就是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如果洛克和卢梭关于社会契约主体理论的差别只是程度上的不同,霍布斯和卢梭的则有质上的区别。霍布斯的社会契约更像是一种服从契约,当国家形成是,社会契约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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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确定好了,也就是已近有了统治者和人民了;卢梭所主张的契约行为则是指作为主体的人民之形成行为,主权是人民的共同权利,也就是非常有政治影响力的“主权在民”理论。
三、契约论的影响极其发展后果
社会契约论作为西方17、18世纪资产阶级用以反对封建“君权神授”理论,争取平等自由的政治地位的思想武器,在此前提下,西方资本主义及其各相应的制度才得以充分发展。因此,社会契约理论不仅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家在政治上与法律上获得正当化的基础,同时亦为资产阶级国家以平等、自由为核心理念的法律制度得以确立并发达的先导。
以卢梭为代表的社会契约理论所确立的平等和多数人权威的学说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重要的鼓舞力量。《人权宣言》与法国宪法均在很大程度上是卢梭思想的产物。在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中亦可找到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而“国家”——即所谓主权者,在卢梭社会契约理论中的崇高地位,该理论亦成了法国雅各宾专政的理论支撑,并在某种程度上为德国的希特勒法西斯政权提供了思想资源。在我国旧民主主义革命阶段社会契约理论的天赋人权思想也产生过一定的思想影响。
即使在现代的社会,社会契约论的思想仍然在人们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发挥着影响,也造成新的困难。例如其中的财产权思想涉及到的功利主义部分在如今各种人们,各个国家的交往中引发的影响,造成的后果已近渗透到了生活的很多方面。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后果任然值得更深入的探讨。
参考文献:
[1]霍布斯: 《利维坦》,商务印书馆 [2]洛克: 《政府论》,商务印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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