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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诉讼制度探讨
作者:陈艺文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4期
【摘要】宪法诉讼制度是公民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的一种救济方式,是宪法监督的一个重要问题,我国宪法要想真正得以实施,起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作用,就必须要让宪法进入诉讼,并且随着公民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的增强将催生中国的宪法诉讼,促使宪法司法化。 【关键词】宪法诉讼;宪法司法化;合宪性审查 一、宪法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宪法诉讼的概念宪
法诉讼是指公民或其他社会主体认为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构及其公职人员侵害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到最终救济,法院依据宪法受理案件并且做出判决或裁定的制度。
(二)宪法诉讼的特征
1.宪法诉讼的审理依据是宪法规范,体现的宪法的最高法价值。纠纷的性质不同,所适用的法律也应当有所不同,宪法诉讼所解决的纠纷的性质决定了其审理依据必须是宪法规范。 2.受理宪法诉讼的机关是法定的宪法审判机关,而不能是普通的法院,一般来说,它既可以是立法机关、专门设立的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也可以是法律授予相关权利的司法机关。 3.提起宪法诉讼的主体广泛,几乎囊括了社会中的一切主体,相对于其他诉讼主体更为宽泛,既包括公民个人,也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和社会团体。 4.宪法诉讼是权利救济的最终性的诉讼手段。 二、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建立的依据和意义 (一)宪法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现状
我国自1982年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宪法监督模式一直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自己立法,同时对自己进行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我国实行权力机关的宪法监督模式,但是并没有真正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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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我国宪法诉讼制度的依据
1.宪法的法律性是宪法诉讼的前提。宪法虽然是一个政治性的法律,具有很强的阶级性,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但是不能因此而忽略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共性。法律应当具有可适用性,法律应当具有可诉性,而不是一纸空文,宪法是法律的一种,因此宪法也应当具有法律的一切特征。因此宪法也应当具有可适用性,当然也包括可诉性。 2.宪法至上是宪法诉讼的基础。宪法至上意味着:第一,一切国家机关、政党、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之上;第二,宪法处于最高法的地位,其他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当然无效。
3.保障人权是宪法诉讼的关键。法律保障的是人们的权利,宪法要保障的则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仅仅写在纸上的条文是不可能主动承担起保护人权的重任,但是司法机关则是这一责任的承担者,一旦把人权付给法院这种制度设置,人权就有保障。因此,保障人权也要求尽快建立完善的宪法诉讼制度。
4.我国宪法不仅仅规定了纲领、口号、原则,宪法也规定了自己的实体内容,宪法的实体内容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公民的权利义务,这是宪法中最容易产生纠纷和诉讼的地方,第二部分是国家机关权限的划分和行使,对国家机关滥用宪法赋予的权力,应该履行职责却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实践中一旦发生这种现象,大多都是通过内部的协调或者纪检部门去纠正,这显然不符合法制的要求,应该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如果我们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这些违宪问题,对防止类似事情再次发生,显然要有力得多。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的意义
宪法进入司法适用的领域,对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法律实践乃至法律观念都将产生极为深刻的影响。
1.建立宪法诉讼制度使具有理论效力的宪法变成具有实践效力的宪法,宪法成为真正具有规范性和强制力的法律。
2.宪法诉讼是宪法与社会现实或具体的社会关系想连接的纽带,是宪法与社会现实相联系,可以增强宪法的适应性。
3.宪法诉讼制度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最终性救济途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诉讼中最主要的内容,也是宪法的基本精神。
4.建立宪法诉讼有利于增强公民的宪法权利意识,要想真正地实现宪法至上,必须以增强公民的宪法权利意识为前提。 三、建立我国宪法诉讼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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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世界范围来看,宪法诉讼的类型,主要有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奥地利的宪法法院制度以及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制度,这些已经成型的宪法监督制度,在各种的国情下对宪法监督都发挥了良好的作用。
我国宪法诉讼应该采取的类型,设想和建议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第二,在全国人大之下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委员会;第三,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第四,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设立普通法院这种方式更有利于人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其原因如下:1.普通法院采取事后审查的方式。2.诉讼主体具有广泛性。3.广大群众应该而且必须作为宪法监督的主体。4.普通法院审查比宪法委员会审查更具有直接性。法律规制着社会中千千万万人的行为,因而在实践中,它也必然受到万千人的关注,特别是当法律规范涉及到他们切身利益,侵犯他们权益的时候,他们必定会本能的质疑法律,并且会使用一切可能挽回损失的方式,其中就包括用宪法诉讼的方式,寻找比一般法律更高的宪法来审查法律,纠正法律,从而维护自身权利,改进法律。
法律保障社会及公民的权益,自然也应当顺应民意。宪法诉讼使民众有权对法律是否符合宪法提出质疑,使民众得以参与国家的违宪审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也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法律中的真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显示其魅力,法律中的谬误也通常是在实践中暴露后才得以纠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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