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对乌克兰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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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对乌克兰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 • 【公布日期】1994.07.27

• 【文 号】检务函[1994]252号 • 【施行日期】1994.07.27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商检局关于对乌克兰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检务函[1994]252号)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宁波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通过我驻乌克兰使馆商务处获悉,乌克兰于1993年1月颁布《乌克兰统一海关关税法》,给予包括中国在内的145个发展中国家普惠制待遇。 为了使我签证机构和外贸出口单位准确签发和申领普惠制产地证,充分利用乌政府给予的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签证问题:

1、乌克兰仍沿用前苏联普惠制方案。

2、原产地标准仍执行百分比标准,即进口成份不超过制成品出厂价的50%。 3、签证文种用英文或俄文(俄文品名要用英文加注)。

二、请各签证局于8月15日前将本局局名、地址、签证印模(见附件)一式5份报国家局,由国家局统一对外办理注册。

三、按统计制度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并按时准确地报国家局信息中心。


四、请各签证局接此通知后,积极配合当地经贸主管部门和各外贸单位,开展对乌出口商品普惠制的签证和利用工作,并作好宣传和咨询服务。 附:注册样本(略)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fqG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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