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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产党员 国家公务员不得参与
群众集体上访活动的通知
(皖组字[1998]83号)
各市、地、县纪委、党委组织部,各市、行署监察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一些地方的少数党员和国家公务员参与群众集体上访,有的甚至带头或组织集体上访,幕后指挥、操纵和唆使群众集体上访,围堵党政机关,阻塞交通,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不良影响。
公民,包括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通过信访形式向党和政府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但信访反映和要求处理问题必须依照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安徽省信访条例》规定进行。特别是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党员、国家公务员的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党纪、政纪,不得参与集体上访活动,为此,现作如下通知:
一、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向党和政府反映情况、捡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必须按组织原则办事,通过正常渠道,采职正当方式,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怂恿、支持和参加群众集体上访,更不能带头或组织群众集体上访。
二、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发现群众集体上访或发现群众集体上访的苗头时,要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向群众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晓以集体上访的危害性,说服和帮助
他们通过正常途径解决问题,并主动与组织沟通信息,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三、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发现少数人利用群众集体上访向组织施加压力,诬陷他人,实现自己非法目的的,要及时向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投进行劝阻和坚决斗争。 四、各级党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共产党员、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教育,组织他们认真学习党章和有关法规,使他们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性观念、大局观念、法制观念、政策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规,切实履行义务,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要进一步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听取党员和公务员的呼声,认真妥善地处理党员、公务员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他们提出的合理要求,要努力解决并做好工作;要经常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本单位党员,公务员的思想状况。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
五、产党员和国家公务员煽动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照党纪,政纪给予严肃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要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件可向全体党员、国家公务员传达)
中共安徽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安徽省委组织部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人事厅
199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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