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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1.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主体为:校班子全体成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2.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划分:以年度为期限,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学校与局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书,班子成员对本人及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完成情况负主要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对本人及本部门党内廉政建设目标完成情况,承担主要责任。
3.党内廉政建设工作内容。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教育局的工作部署,制订工作计划,健全规章制度,积极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学习和教育活动。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 1.为完成责任目标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好的做法及经验; 2.学习《廉政准则》及相关规定的情况和廉洁自律的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或情况。报告情况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每半年向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对不遵守报告制度,不按期如实报告情况的,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处理。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检查考核制度。检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半年、年终),检查考核的结果均归入廉政档案。干部职工个人考核档次分为优秀(95分以上)、达标(85分至94分)、基本达标(80分至84分)、不达标(79分以下)四个档次。
四、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教育督促为主,责任追究为辅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一般通过下列方式进行:(1)诫免;(2)责令检查、限期改正;(3)通报批评;(4)停职检查;(5)调离工作岗位;(6)免除职务;(7)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责任主体进行责任追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以上处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五、建立校领导成员、部门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廉政档案,全程记录本校干部廉洁自律及履行职责情况。对需归入廉政档案的考核结论、处罚、诫免、通报等有关材料应是有关机关的正式文件,并提供原件,归档前应经主管领导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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