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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 条例的结构和写法
条例一般由标题、签署、正文三部分组成。
(1)标题
条例的标题类似公文的标题。可以由制发单位+内容(或适用对象)+文种(条例)构成,如《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这一标题为规范标题;另一种由内容(或适用对象)+文种(条例)构成,如《基金会管理条例》。由于一些条例需要有个完善的过程,在这些条例的标题中,一般可以在文种前加上“暂行”“试行”等字样。
(2)签署
所谓签署,实际上是在条例的标题下用括号括注的条例通过的时间、会议和公布的日期、施行的日期等。如《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2008年6月4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2008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6号公布,2008年6月8日起施行。)
(3)正文
条例的正文结构内容,一般有总分式、条目式结构。条例的正文内容必须写明因由、条规、施行说明三部分。
①条例的因由。即正文的开头或曰前言部分,一般应写明制定和发布条例的法律、政策依据,交代制定本条例的原因、目的,说明条例所涉及对象的有关范围。紧接着以承启用语“特制定本条”过渡到下文。
②条例的条规。条规项是写作条例的主体部分,其内容有长有短,要视条例的具体内容而定,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条例的条规要有“条”有“例”。“条”是从正面阐述条例的条文,应该讲明“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例”是从反面加以说明,即做不到怎么处理。“条”和“例”的结构顺序一般是前“条”后“例”。以“条”为主,以“例”为补充。“条”的“做什么”和“不该做什么”可以糅合在一起写。而“例”则必须单独列出。
③施行说明部分。是指实施条例的具体要求和注意事项。—般应包括条例的生效时间、解释、修改与废止的权限,适用的其他范围,与其他文件的相关事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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