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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金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益,减少资金占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范围
第二条 资金借款是指因特殊用途的临时性借款,包括: 1、员工差旅费借款; 2、零星物品采购借款; 3、其他临时性借款。 第三章 借款程序和标准 第三条 对因公出差:
1、需借支差旅费时,应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预借金额;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公司财务部领款;
4、公司财务部以借款申请单为借款依据、报销差旅费审核依据。 第四条 对零星物品采购借款: 1、由采购部门作出书面采购计划; 2、经各级主管审查、审核、签批; 3、到公司财务部领款;
4、公司财务部以采购借款申请单为借款依据。
第五条 一般零星购物借款限额为XX元,驾驶员、采购主管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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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定额的借款(备用金),定额标准由各部门经理拟订报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 对个人临时性借款:
1、一般不予借支,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借支;有借款尚未还清者,一律不准再借。
2、借款使用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使用用途。 3、经各级主管逐级签批。
4、到公司财务部以借款申请单作为借款还款依据。
第七条 个人借款一般不超过员工2个月工资额,超过时须有公司担保人。
第八条 资金借款可使用现金、支票或汇票支付,视不同情况和公司财务规定确定。对经常性借款使用人员,经批准可办理信用卡。
第九条 资金借款还款、报销期限:
1、对出差人员,在返回公司5天内报销差旅费;
2、对领用备用支票、汇票结算的采购,使用后5天内报销; 3、对领用备用金的部门、个人、定期(不定期)报销; 4、对个人借款,最长不超过2个月还款。 第十条 借款使用人应按规定期限及时报销或还款。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一条 借款使用人应严格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应按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定期、不定期清理资金借款。对逾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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