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2022-10-14 06:50:1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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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二:深究自助寄存行为之商法 一、自助免费寄存行为性质争议 二、自助寄存行为的商法分析

因为超市提供的这一项服务是不收取任何费用的,消费者只要凭一张密码条就可以取回自己寄存在柜中的物品,并且这一行为看起来似乎与超市没有任何关系,只是消费者的个人行为。这样看来,对于自助寄存行为而言由于它是无偿的,且是消费者个人的行为,那么它似乎不属于商行为范畴。但在商法实践中,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往往借助于法律的推定。按照许多国家商法的规定,凡是商人从事的营业行为原则上均应推定具有营利目的。而我国商法学界对于商行为的营利性这一问题也存在诸多观点,本人比较赞同将以营利为目的理解为某一具体行为的目的。也就是说,商行为作为一种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其着眼点在于行为的目标,而不在于行为的结果。这样我们再来分析自助免费寄存行为,超市在其营业场所内向消费者提供免费存包服务,虽然并未向消费者收取费用,但是消费者进入超市通常是为了购物消费,超市为其提供各种“免费”服务其实最终的费用还是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此应该认为自助免费寄存行为是商主体从事的营业行为的组成部分,它归属于商行为。这一问题我们还可以从附属商行为理论中得到证实。附属商行为其行为本身并不能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营业目的,但其可以对基本商行为的实现起辅助作用。超市为顾客提供免费寄存服务可以视为附属商行为,超市提供服务并未要求消费者支付额外费用,但是由于这一行为的附属性,它主要依附于超市销售商品的营业行为这一基本商行为,因此应认定其属于商行为。

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大量诸如“买一送一”、“免费停车”等类似的事例,而且它们与我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我们也时常在报纸或者新闻上看到消费者由于商家赠送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


受伤,在免费停车场车辆丢失等等许多问题,但是基本上都无法获得赔偿。这些民事行为若成为基本商行为的辅助行为,则也应归属于商行为范畴,进而可由商法来调整。遗憾的是我国商法领域并未引入基本商行为与附属商行为这一分类标准,其实不妨可以借鉴国外的分类标准采取类似的分类,这样,由于将这些行为纳入到商法领域,就可以解决消费者诉求无法满足的窘境。免费寄存行为既然属于商行为,那么超市这一商主体当然要承担商法上的加重责任,对于消费者遗失的物品理应赔偿,而不能以未单独收费为由免除其责任。这样的话,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就能够有效地得到保障,对于整个商品经济的发展无疑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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