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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5.05.23 2005.05.23 浙矫正办[2005]5号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浙江省司法厅 浙矫正办〔2005〕5号)
各相关市、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管理,依法、规范、有序地做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现将《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附件: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根据《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和《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所应当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在社区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社区矫正对象档案。
第三条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分类整理、依次归档: (一)基础材料类。主要包括: 1、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2、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
3、管制、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假释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假释裁定书、出监(所)鉴定表,暂予监外执行人员的判决(裁定)书、起诉书副本、结案登记表、执行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具保书,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原判法律文书、出监(所)鉴定表;
4、社区矫正对象原判人民法院或者原关押监所提供的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二)监督管理类。主要包括: 1、社区矫正监护责任书;
2、社区矫正对象外出请假申请审批表; 3、社区矫正对象迁居审批表; 4、社区矫正对象日常报到情况登记表;
5、社区矫正对象脱逃、下落不明及死亡情况登记表; 6、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三)教育矫正类。主要包括: 1、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方案;
2、社区矫正对象思想汇报情况登记表; 3、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情况登记表; 4、社区矫正对象学习教育情况登记表; 5、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四)考核奖惩类。主要包括: 1、社区矫正对象月度小结表;
2、社区矫正对象月考核加(扣)分情况一览表; 3、社区矫正对象加(扣)分审批单; 4、社区矫正对象月度考核评议审批表; 5、社区矫正对象奖惩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6、社区矫正对象奖惩通知书; 7、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五)期满解除类。主要包括: 1、社区矫正期满合议表; 2、社区矫正期满宣告书;
3、社区矫正期满鉴定表;
4、社区矫正对象死亡证明书(复印件);
5、解除管制通知书、假释期满证明书、恢复政治权利证明书、缓刑期满通知书; 6、其他应当归档的重要材料。
第四条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材料由司法所专人负责管理。
第五条 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县(市、区)司法局同意后在指定地点阅档,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社区矫正对象档案。不接受以电话的方式查询任何与社区矫正对象档案有关的内容。
第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一般要求,具备保密、防遗失、防火、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第七条 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者其他网络连接。 第八条 社区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移交变更地的司法所。社区矫正对象再犯新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应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第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解除社区矫正后,档案交社区矫正对象期满时所在县(市、区)司法局集中统一保管。保管期限15年。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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