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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实施方案
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教规〔2013〕6号)和《普通高等学校申请设立专业学位类别及专业目录管理办法》(教高函〔2014〕7号)的要求,全国专业学位水平评估旨在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全国各类专业学位类别及专业的办学水平,为优化专业学位教育结构、推动专业学位教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评估对象
全国各类专业学位类别及专业。 三、评估内容
1.教育教学质量: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管理、课程设置、毕业要求与核心素养、学术规范和学风建设等方面。
2.学生成就:包括学生学业成绩、学生综合素质、就业质量等方面。
3.社会服务能力:包括专业服务能力、社会责任和公众形象等方面。
四、评估方式
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包括问卷调查、现场访问、档案审查等多种评估方法。 五、评估程序 1.立项申报
各高等教育机构在申报设立专业学位类别及专业时,应向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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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提交立项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正式设立。 2.评估准备
评估前,评估机构应明确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范围、评估程序和评估要求,并组织评估人员进行培训。 3.评估实施
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方案的要求,组织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收集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4.评估报告
评估机构应编制评估报告,明确评估结果、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向评估对象反馈评估结果。 六、评估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将作为学位授权、招生计划、教育部门考核等方面的重要参考,促进专业学位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七、评估周期
专业学位水平评估一般每五年进行一次,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调整。 八、附则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对原有的评估工作,应当根据本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本方案中未能覆盖的问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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