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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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办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

深教规[2008]1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的审批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改善办学条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深圳市民办教育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指的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民办小学初中民办高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与民办成人非学历教育办学机构(非职业技能类)

第三条 民办中小学学前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纳入各区教育管理范围,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

第四条 民办教育机构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是社会公益性事业。举办者必须按时足额投入办学经费。

第五条 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类型与培训层次,应与当地的人口状况与产业升级相适应,与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六条 学校布局、选址、规划设计建筑标准等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内不得有宗教活动场所,不得铺设过境架空高压线。校周边环境应有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不得与殡仪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为邻。位于交通要道、过境公路旁的学校,应设立交通安全标志。

租赁场地办学的,须签订租赁期至少在一个办学周期(中小学6年,学前教育机构3年,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与所开设项目的办学周期一致)以上,并提交经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续签租赁合同的,不受办学周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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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举办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办: 一、财务状况不良或负有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还的; 二、有违法办学记录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有精神类疾病的;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照现代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在章程中载明决策机构的人员组成、任期、权限和议事规则等。

第九条 民办教育机构应按要求内设相应的管理部门,配齐管理人员。校长应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并只能在一所民办教育机构任职。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财会人员。

第十条 民办中小学的校舍建设,应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按规定配齐教育、教学教辅和办公用房,学校布局合理,教学区、运动区及生活区相对独立; 寄宿制的,配有符合标准的学生宿舍和食堂。

完全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其高中部、初中部、小学部的教学区域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高中标准、九年一贯制学校按民办初中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执行广东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本标准颁布半年内,对已正式设立的民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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