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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优秀成果、创新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高等学校广大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进一步推动和促进高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与发展,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逢双年评选。凡党的关系在北京市委的在京高等学校均可申报参评。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奖励的优秀成果、创新成果,系指在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能够继承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适应改革开放的形势发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改革,积极创新,为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做出显著成绩并且已经经过实践检验取得明显效果的工作经验和成果,在北京高校范围内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对促进和推动学校全面工作具有较大意义。
第四条 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的评选范围主要包括:各校在党的思想政治建设、作风建设、组织
建设等方面取得的重要经验和成果,在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方面做出的突出成绩和取得的优秀成果。对在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方面,结合本单位实际,与时俱进,创造了特色明显、具有推广价值的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工作创新和方法创新的优秀成果,给予创新成果奖励。
第五条 优秀成果奖获奖数不超过申报项目总数的30%,分为一、二、三等奖,分别占获奖成果总数的10%、30%、60%,颁发“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奖”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创新成果奖在获奖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产生,获奖数不超过优秀成果获奖数的20%,颁发“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成果奖”证书和一定数额的奖金。
第六条 申报优秀成果、创新成果项目的主要成员系指在项目完成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有关成员,并且截至到申报日期为止至少应在本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以上,或在相近的工作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优秀成果、创新成果项目的主要成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必须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能够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起到良好的表率作用。
第八条 市委教育工委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北京高等学校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优秀成果和创新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由该评审委员会负责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的评审工作。市委教育工委负责优秀成果奖、创新成果奖的批准和授予工作。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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