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2022-11-10 19:09:3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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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以下 简称大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配套费,是指为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用地界线以外相关城市规划道路(含路灯、绿化、交通设施)、给水、燃气、排水(含雨水、污水)、再生水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 大配套费征收范围为:东至蓟汕联络线,南至津晋、荣乌高速公路、周芦铁路,西至津浦铁路、京福公路(新),北至京霸铁路联络线、九园公路、京津高速公路。 凡在上述范围内进行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大配套费。

第四条 大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交通委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第五条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90元计征;公建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0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大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交通委提出,经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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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下列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向市配套办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可予免交、减交大配套费: (一) 免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中、小学校的教学、校舍用房; 2.工业新建、改造项目;

3.部队营房、军事设施及部队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房、离退休干部用房和公寓住房;

4城市公用设施(含公用厕所,公用变电站,公用雨、污水泵站,燃气高调站,给水公用加压站,再生水公用加压站,供热锅炉房,热网换热站,垃圾转运站,公交场站等) (二) 减交大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地上部分:

1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70%交纳;

2)大专院校、高职院校教学及附属用房,按70%纳;

3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设施,按70%交纳。 2.建设项目地下部分: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按50%交纳。

(三) 其他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减免规定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大配套费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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