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2-10-23 19:57:33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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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体育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条 规范研究生学籍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在籍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部是研究生学籍管理的职能部门,各系、所培养单位承担协助管理的职责。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向研究生部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的(不可抗拒原因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方可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按招生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条 新生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附属医院诊断,在短期内可以达到招生健康标准的,经本人申请由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并应回原单位或回家进行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学校附属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部报分管院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体检复查不合格者; (四)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五)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或品德问题者; (六)未经学校批准,拒绝交纳或不能足额交纳学校规定的各项费用者。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注册前,在籍研究生须先到计财处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规定的费用,未交清规定费用者,不予注册。经各系、所及研究生部确认,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补齐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期注册,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核与考勤

第九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参加科学研究学术活动、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遵守实践考核和论文答辩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研究生实行学分制,必须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方可申请参加论文答辩。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考核通过、绩达到要求者方能取得规定学分。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研究生在考试考查中要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研究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研究生请假应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需有学校附属医院或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两周,病假不得超过四周。请假一天以内者,由导师签字同意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导师签字同意,由各系分管研究工作的系主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经导师签字同意,各系分管研究工作的系主任批准,研究生部主任审核。以上请






假方式均需报研究生部培养科备案。 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节假日期间,必须按规定时间离返校。因故需要提早离校或推迟返校者,需先请假获得批准,否则作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在学期间原则上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和成都体育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提倡晚婚。在学期间研究生申请结婚等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原因必须转学、转专业的,由本人向教研室提出申请,所在系所主管领导同意,经研究生部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研究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需要暂停学业或不能坚持学习者,申请休学。研究生在校最长年限硕士层次为四年。 第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应持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或者其它正当事由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系主任批准,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一年。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休学时间计算在最长学习年限内。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不得返校上课、考试

第二十三条 休学研究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研究生复学应于新学期开学前向所在系、所提交复学申请,经系主任同意、研究生部批准后,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由学校附属医院或由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应予退学或继续休学。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校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取消学籍处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部队)的,学校保留其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 第五章 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三)经学校附属医院或由其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四)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七条 对于研究生本人提出的退学申请,研究生部提出书面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分管院长审批批准;对劝退的研究生,需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并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达研究生本人,不能直接送达的须在校内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受到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在收到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两周内办理有关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原单位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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