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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管理学院行政绩效考核及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各系、办工作执行力,加强全院各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与配合,提高全院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绩效考核的对象包括6个系(工商管理系、管理科学与工程系、会计系、经济贸易系、财政金融系、统计系)、教学办、行政办和学生办。专业硕士教育中心和成教办实行结果考核并奖励,每年用以奖励的额度是它们创收总额增长部分的2.5%。
第三条 行政绩效考核以全年项目执行情况为考核标的,以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原始记录为考核依据。这里的项目指学校、学院要求完成的工作,以及院内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要求其他部门配合完成的工作等。
第四条 为了配合行政绩效的考核,全院各部门必须做好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其他部门项目执行情况的原始记录,这些原始记录既是院考核相关部门的依据,同时也是各部门考核教师、员工行政绩效的主要依据。对重大项目不做原始执行情况记录的部门,将根据具体情况扣减该部门的行政绩效考核总分的5%-10%。
第二章 行政绩效考核
第五条 对各系行政绩效的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学校和学院交办任务的完成情况;
2、按计划和要求各教学环节完成的及时性和质量;
3、临时调课、停课手续的完备性; 4、有无教学事故或其他事故;
5、学校和学院组织的各种大会和活动,经学院同意的各部门组织的会议和活动,以及院例会、重要学科建设会议、重要教学会议、重要科研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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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组织的重要学术会议的出勤情况;
6、教师约见学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7、其他临时性重要项目的执行情况。
学院对各系行政绩效的考评主要是通过院领导根据各系在以上七个方面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测评。考评方式是:部门行政领导在院大例会上介绍本单位本年度工作,然后院领导根据考核内容和各单位的实绩进行打分测评。测评总分为100分,按实际得分的30%计入总分。行政办、教学办、学生办、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中心和成教办对各系的考评依据主要是平时积累的有关上述七个方面项目执行的原始记录。每一项记录代表一个绩点,n项记录代表100分,每减少一个绩点减少100/n分,累计得分的70%计入总分。
第六条 对行政办、教学办和学生办行政绩效的考评主要由学院领导和6系1中心(专业硕士学位教育中心)进行综合测评,前者占30%,后者占70%。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各办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对相关项目的策划和组织实施能力,对本部门工作管理的水平,以及工作事故的控制能力等。考评方式是:被考核部门行政领导在院大例会上介绍本单位本年度工作,然后院领导及系(中心)领导根据考核内容和各单位的实绩进行测评打分。
第三章 奖励办法
第七条 学院根据每年的财力确定行政绩效的奖励总额,六个系和三个办公室根据基本工资总量的比例将奖励总额划分为两个部分,其中一部分在六个系中根据行政绩效的积分情况进行分配,另一部分在三个办公室中根据行政绩效的积分情况进行分配。
第八条 六个系按行政绩效排名分为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是一等奖平均额度的90%和80%。
第九条 三个办公室按行政绩效的排名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奖次各一名。二等奖、三等奖分别是一等奖平均额度的90%和80%。
第十条 学院将对获得一、二等奖的单位领导或领导班子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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