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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族化模拟与腐败问题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光辉灿烂的文明,政治生活中的行政文化在一定层面也得以延续,其中宗族化就是一个鲜明的特征。人情化色彩浓郁,成为这一行政文化功能的主要表现。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完善,这一思想又有了新的畸形发展,出现了“宗族化模拟”现象,复制扩大了它的影响面,往往造成严重的腐败。
标签:宗族化模拟;宗族;腐败
一、宗族与宗族化模拟
宗族是指一种人类学术语,一种社会单位,为了生存和安全的目的,由几个核心家庭松散地组成。宗族可以并入更大的称为部落的社区,也可以由于部落性庆典、狩猎活动或战争偶尔结合起来。拥有共同祖先的人群集合,通常在同一聚居地,形成大的部落,属于现代意义上模糊的族群概念。
宗族在中国的文明发展历史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统治阶级的维稳基石,“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精神就是宗族宗法主义,它是中国特有的一种亚文化”[1]。
近几年来我国的法制建设逐步完善,对公务员的管理也越来越规范,于是宗族化模拟开始出现,它是宗族化的畸形,是一种近似于宗族的势力形式,但又不仅仅局限于亲属之间,它的范围更为广泛,形成自己利益的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在行政生活中往往与腐败紧紧相连。具体的表现就是小团体主义、集体腐败、期权化腐败、裸体官员等等。
二、宗族化模拟在腐败中的表现
1.“一人得道鸡犬升天”,小团体主义,培养所谓的“自己人”,往往出现集体腐败。现在发生的腐败案件往往不是一个人的腐败,一个人受到调查,经常会牵扯出一群人,身边的所谓“自己人”亲信势力,往往受到牵连,因为他们已经形成了利益的共同体,所以树倒猢狲散的现象时有发生。宗族主义的影响下往往是有亲属关系的,或者有师徒名分的官僚之间形成团体,现代宗族化的模拟形式下,出现了变异,他们不再拘泥于师徒、亲属、上下级、同事、同学、老乡,凡是能使他们拉近关系的方式他们统统都用。
掌权者,苦心经营自己的势力范围,利用自己手中的大权。无所顾忌地将自己所在的地区或单位变成“父子兵”、“夫妻站”,出现了“外甥开车舅舅坐,孙子打水爷爷喝”的局面,使他们所管辖的地区或部门,成了“家天下”。在这些地方是针插不进,水泼不入,唯我独尊,独断专行,什么集体领导,群众监督都不过是一句空话。
如,2000年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经群众举报查处后发现,远华集团走私货物价值人民币530亿元,偷逃税款人民币300亿元。首批25起案件一审公开审判,14
人被判处死刑,其中有4名是厅级干部;有12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中有2人是厅级干部;其余58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5名党员受到党纪政纪处理。
在群体性的牟利活动中,看起来公权力的运作不是单纯为个人牟利,但是事实上,在群体联合作案的情况下,群体获得的利益最后总是能分摊到其中每一位个体成员,个体因在组织中发挥的作用而最终分享到组织“赢利”的一汤半勺。就在散兵状态中作案的个体而言,虽然他没有加入团伙或依靠集体的力量,而只是单枪匹马地悄悄地在某一领域获利,但是他却因整个群体腐败所烘托的风气而获得了一种安全作案的环境;他可能并未卷入某一案件之中,却很可能在清查这一案件时被牵连出。所谓“拔出萝卜带出泥”的含义之一即是指此情景。“泥”的不断出现,特别是“前腐后继”现象不断,造成某个地区或部门腐败现象“颇为严重”的视觉。它不仅表明该领域权力制约机制的严重失缺,而且意味着该领域内腐败机制的形成。因此,彻底清除腐败机制,就成为消除“群蛀”现象和“前腐后继”现象的价值取向。
2.“细水长流”期权化腐败,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为以后铺路。建立起自己的人脉,寻求權利的寻租。从受贿者角度来看,一些有职有权的官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当时并没有获取非法收益,通过在任时利用手中的权力建立自己的“人脉网”,为日后或退休或从事经济贸易活动谋求铺垫,呈现出期货市场的交易特征。“江苏省南京市原江浦县常务副县长、六合区原常务副区长刘有贵在担任江浦县常务副县长期间,一直分管建设、土地等部门工作,对土地政策、地块开发程序、市场需求非常熟悉。后辞官下海,利用自己担任常务副县长的人脉关系,借资400万元成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倒卖1 500多亩土地,非法获利1.5亿余元。”[2]
3.“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由于公务员制度的逐步规范,官员们一改宗族时期的举贤不避亲,而是刻意的转移自己家属出国,于是“裸官“出现了。从近些年我国贪官外逃的现象分析,外逃贪官中有相当一批“裸体官员”。“裸体官员”,简称裸官,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上接34页)要均在国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虽说“裸体官员”未必一定出逃,但外逃贪官却大多是“裸官”。“裸官”一些官员通过贪污受贿、非法经商,其家庭成员利用其影响力非法攫取利益等途径积累了大量非法收入。如“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区委书记杨湘洪滞留法国不归事件:2008年9月19日,杨湘洪带领鹿城区经贸考察团赴欧洲进行为期12天的考察。两天后,杨湘洪即以探望女儿为由,独自离队,然后以腰椎间盘突出老毛病复发、已在法国住院治疗,无法坐长途飞机为由,拒绝回国。”[3]
这种现象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因为一但官员外逃再进行引渡回国就会牵连到外交事务,这样既不利于及时地挽回国家损失,也会玷污我国的国家形象。
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严防宗族化模拟腐蚀公务员队伍
1.重视廉政教育,努力打牢反腐倡廉的基础工程。宗族主义的影响不会在短时间内消失,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要想从根本上消除它的消极作用,是个任重而道远的工程,同时也要在思想上着手。重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反腐倡廉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纪教育,是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的突出
特色。
2.要积极推进制度创新,从制度上提供保证。制度建设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要建立和完善教育制度,形成不愿腐败机制;建立和完善防范制度,形成不能腐败的机制;建立和完善薪酬制度,形成不需腐败的机制;建立和完善查处制度,形成不敢腐败机制。要充分发挥制度在反腐倡廉中的作用。集体腐败的很大原因就是制度的缺失,让社会的蛀虫钻了法律的空子。他们两人成伙,三五成群,肆意的侵蚀国家财产,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形象。
3.增加腐败的成本,要对与腐败行为有关系的近亲属追究连带责任。这里所说的追究近亲属的连带责任,并不是我国古时候的“连坐”、“株连”制度的翻版,而是对相关责任人的合理惩处。近年来,腐败的方式、方法趋于多样化,通过近亲属进行腐败活动的现象屡见不鲜,走“夫人路线”,送受贿者子女出国等等可谓花样不断翻新。如果对这些责任人没有相应的惩处或惩处较轻,就会无形中为腐败分子制造机会。尤其是当前在个别地区出现的“老子为子女贪污受贿在狱中服刑、子女在狱外用老子贪污受贿的钱铺路而受到提拔”的现象,要引起我们充分的警惕。在现实生活中,完全隐瞒家人进行腐败的例子少之又少,追究连带责任,可以对腐败分子造成“一人犯罪,全家倒霉”的心理压力,使腐败分子不敢、不愿连累家人而放弃去“铤而走险”。
要加重经济方面的惩罚从腐败分子的价值取向看,金钱是其腐败的最主要诱因,对金钱的贪婪和占有欲促使腐败分子在腐败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因此,财产上的惩处更容易在心理上使腐败分子产生巨大压力,当腐败不但达不到“腰缠万贯”的目的,反而会导致“倾家荡产”的时候,相信腐败分子们将会做出不同的选择。但是,由于在腐败的过程中,金钱来得过于容易,轻量的经济惩罚不足以产生威慑作用,因此,需要加重经济惩罚,在量刑上降低腐败金额的定刑门槛,财产剥夺的数额宜增大。
参考文献:
[1]陶勤,对中国行政传统文化宗法化倾向的探讨[J],淮海工学院学报,2003,(1).
[2]区长辞官倒卖1500余亩土地牟利1.5亿[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0-02-23.
[3]很快能看到部分贪官被押送回国[N].广州日报,20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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