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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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法律制度经济法着力运用市场外的力量联系:两者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活动和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

1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开始或萌对民法难以矫正的市场是失灵现象进行法律管理。都是规范、控制和监督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芽时期: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新兴的治理,以恢复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经济法作为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公司法的特征:兼具公法属性的私法、兼具资产阶级为了维护经济秩序,颁布的一系列与民法相互吸收、补充,民法对商品经济法律部门,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法治原行为法内容的组织法、较强的技术性、兼具国家干预经济法律法规,可视为经济法在系的调整侧重于微观与平面调整,主要是对则与行政法基本原则不谋而合。都是通过采程序法内容的实体法、兼具国际性的国内法、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开始或萌芽; 经济法受发生在民事主体间的具体财产关系与人身关取一定的行政命令与强制手段来调整社会发展性与变动性。

到冷遇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亚当·斯密系的调整,并且在调整中贯彻和实施平等与系。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行政机关作为一方股东:是基于对公司的出资或其他合法原因,经济自由理论获推崇,与经济自由主义相自愿的原则。而经济法侧重于宏观与立体调主体的情形在经济法中大量存在。

持有公司资本一定份额,依法享有股东权利

吻合的民商法得到了充分发展,而与国家干整,经济法一方面通过自己的调整使市场区别:主体范围不同行政法的主体范围严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

预思潮相吻合的经济法受到冷遇; 经济法重微观关系达到平衡,另一方面又使市场与国格限定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而经股权:任何公司类型的股东都普遍享有的权利 获推崇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市场家的宏观关系达到平衡。以此相互吸收补充济法的主体则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股东会:广义上的股东会是泛指各类公司中失灵导致的经济危机是国家干预的重要性重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社会组织及社会成员。 利益取向不同。行政由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的权力机构,包括有

新显现出来,德国成为现代经济法的发祥地,区别:调整对象不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法的价值利益取向是一种国家优位理念,尽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经济法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部门进入世界法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行政法也强调公共利益 与公民利益的大大会。 学领域。

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体平衡,但行政法中的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与业务执

2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为公民、法人;经济优先是无疑的;而经济法则是寻求国家利益、行机构,是公司的常设机关,对外代表公司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法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企业内部组社会公共利益、私人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并并执行公司业务。

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织和公民)调整方法不同(民法采取自愿、不强调国家利益的绝对优先。直接目的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 的总称

平等和诚实信用等原则和手段调整经济行政法的直接目的是维护行政机关系统的正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投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国家(政府)对市场系; 经济法采用干预和经济政策手段的综合行政组织管理行为,保障整个政府机器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进行干预所涉及的社会关系。经济法的调整调整方法)法律属性不同(民法是最典型的协调运转和行政秩序、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对象的具体范围包括四个部分:市场主体调私法;经济法是以公法,当然也有人认为是政治秩序;而经济法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以公为主、公私渗透和兼容的法律 /社会分配关系

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秩序,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市场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率,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经济安全。权力重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经济法的本质:经济法是市场失灵与政府联系:商法的产生基于对民法一般性调整的心不同。行政法的权力中重心是国家政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失灵双重干预之法:经济法是市民社会与政补充,以适应商事活动简捷、高效、营利的力;而经济法的权力重心则是社会公共经济业法人。 治国家辩证统一的法经济法是自由竞争与秩要求;经济法的形成是对商法个体倾向的克权力。 序调控均衡协调的法;经济法是公法与司法互服和对其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动交融的法

第二章 合伙企业法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比较 两种公司股东人数限制不同。《公司法》规定,

造成整体不平衡等现象的纠正;现代商法具合伙企业:是指由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

5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调整对象的经济有公法性,它与经济法有相通之处,尤其是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出资设立,而股份有限公司由2人以上股东性;法益目标的经济性;运行机制的经济性;商事贸易管制、商事主体注册登记制度、商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共同出资设立;两种公司股东都只负有限责

效果评价的经济; 综合性调整对象是综合业会计制度等,这些制度既具有商事法律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其出资额为限对的;由多种规范综合而成;作用结果表现为度的典型特征,也具有经济法律 制度的一般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律公司债权人负责,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就综合整体效应; 社会公共经济法是经济属性。

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负责。就股东权力而

域的法律社会化现象;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商法仅调整商事关系,的,从其规定。(条件:1两个以上合伙人2 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表决权原则上按股经济法强化社会责任

即企业经营关系;经济法则只调整政府干预协议3出资4名称和经营场所4法律/行计算,每股有一票表决权,而有限责任公司

则是按人计算,每股东有一票表决权。从资

6经济法的定位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企业经济活动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调节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部门;经济法是一种现代法,依托于一定的机制不同商法采用自我调节机制和营利调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本募集方式看,有限责任公司具有封闭性质,经济基础(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基础(利节机制(意思自治、当事人地位平等)经济组成,普通合伙人并对合伙企业债务负无限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股票、债券,股份转让益主体多元化)经济法是国家(政府)干预法采用社会整体调节机制,注重通过调整社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严格限制,财务及决策不公开。股份有限公法;经济法是需要国家(政府)干预法

公共管理关系确认和规范政府适度干预。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 公司法

司具有开放性质,其股票公开发行,自由转让,财务及决策公开,保密性较有限责任公

7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经济法主体制度法部门本质不同商法是带有公法性质的私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法;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渗透与兼容,其公司:是指股东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司差。从筹资工具看,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以公法性质为主,但又有一定的私法性质。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是股票及债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筹资并不

利益价值不同。商法的利益基点是确认和保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采取股票债券形式,而是内部认购。有限责

任公司具有资合公司性质,但股东之间的关

联系:经济法与民法共同调整着商品经济护商人的地位和利益;经济法的利益基点是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系,共同维护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着力调达到国家、社会、私人三者利益之间的整合公司的特征: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社团性、系密切,在一般情况下,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整私人间的市场交易关系,通过主体、权利、与协调。

契约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建立商品经济的基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公司的法人性、公司的法定性。

权并不分离,所以它又具有某种人合公司的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性质。




第四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不正当竞争类型:混淆行为、虚假宣传、商他人的干预或不当的影响。不违反法律或者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社会公共利益:是指合同的目的或内容不违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诋毁信誉行为等 商业道德,以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反垄断法律机制

法律、法规的强行性或禁止性规定,不侵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标的确定和可

垄断的基本定义:是指各国反垄断法律中规

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定义:广义:反不正当竞定的,垄断主体对市场运行过程进行排他性

争法泛指对市场主体的一切偏离公平竞争原控制或对市场竞争进行实质性限制、妨碍公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则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或状态。

能否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尚未确定,

对垄断行为、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狭反垄断法(Anti-Monopoly Law)是国家对市场只有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但义)进行规制的法律狭义:反不正当竞争主体以排斥和限制竞争、控制市场为目的而在一定期限内未予以追认则合同归于无效。 法是国家对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违反商业实施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规范的总可撤销合同,又称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德、扰乱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和。 范的总称。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比较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人一方享有撤销权,可行使撤销权对已经存在的合同予以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变更或撤销的合同

比较:1效力待定合同合同已经成立,但其效

联系:二者都违反了市场竞争所应遵循的公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平、平等、自愿原则,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既可因补救而有效,也市场公平交易机制,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合法可因撤销而无效;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费者的合法利益。因此二者都具有一定的社利益。 会危害性,而且同属于竞争法的规制对象。

是有效的,撤销后无效。2效力待定合同欠缺

消费者权利包括: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合同有效的某些要件,其主要瑕疵是当事人

区别:1)性质不同。不正当竞争本质上仍是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不合格;可撤销合同并不缺少合同有效的要竞争行为,只是手段缺乏正当性;而垄断则法结社权(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件,主要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当事是妨碍或排斥竞争的行为。 2)主体范围不会团体的权利)、接受教育权、获得尊重权、人一方享有撤销权。 同。不正当竞争的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而监督批评权

垄断主体的范围较窄,只有具有经济优势、 第十一章 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有效要件,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处于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联合限制竞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

除外)才有可能成为垄断行为的主体。 3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无效合同的特征1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行为方式不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采用协议

谓违法性,是指违反了法律和现行法规的强

假冒、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诚实经营的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或劳务交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2无效合同是自始方式,而非法垄断行为则利用格式合同(限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合同基本法就不发生效力的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是指制竞争协议、企业合并、商业合作等表明看和相关法律法规组成。

使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来符合平等自愿的市场交易规则的手段,实合同法的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平等公平原在当事人间不产生合同中约定的债权债务。3则削弱、排斥竞争。 4)直接后果不同。不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无效合同具有当然无效性。此类合同无须经

正当竞争导致过度竞争,垄断则限制或排斥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主张,均当然无效,法院或仲裁机构竞争。5法律规制的侧重点不同。对不正当即指一方当事人向他人作出的以一定条件订可以主动审查决定该合同无效。4无效合同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侧重于竞争秩序的维合同的意思表示。前者称为要约人,后者确定的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其无效力是绝对护,对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侧重于维护竞争称为受要约人。 程度。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的,其后也不会因其他行为的补正而发生效力。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格式合同又称附合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法,对商品或服务进行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生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中止履行自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己债务的权利。

混淆行为:又称仿冒混淆行为,是指生产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案例分析:合伙企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己的商品同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合同 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的民事责任。

使自己的商品或营业标志与他人的商品或营 合同生效的条件: 业标志相混淆,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主体合格:是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意思表示真实:指订约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与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其真实的内在意思相一致,并且其意思完全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是基于自己的正确认识自愿形成的,未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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