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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公文的具体格式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格式 国家行政机关法定公文内部行文的格式,按照1999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家机关公文格式》的有关规定,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用于向下或平级行文,如下所示: ××市××县人民政府文件 ×政发[200611号 关于×××××××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属各委、办、局: 县政府同意××××x×××××××××××××××××××××。 (印章) 二OO六年一月十日 对下行文,相对而言眉首部分较小,其“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上边缘的距离为25毫米,其发文字号位于“发文机关标识”下空两行,居中排布,且一般不要求标注签发人。 主送机关在一般情况下数目比较多,或是某一级层,某一方面,或是全部几级下属。另一种是用于向上级行文,一般只标示发文机关名称。如下所示: ××市××县教育局 ×教发[200611号 签发人:××× 关于××××××××的通知 市教委办: 现将×××××××××××××××××x××××。 (印章) 二OO六年二月一日 对上行文,眉首部分较大,如“发文机关标识”上边缘至版心边缘为80毫米,而且发文 字号居左空一字,其平行右侧为签发人。 上行文或平行文大都用于向上级请示或陈述某一专门问题或与兄弟单位联系商洽某一具体事宜,故主送机关非常单一。 (二)党的各级机关的公文格式 依据 (三)公文版头拟制中的病误 所谓公文版头拟制常见的病误,是指在公文版头拟制中所存在的不规范和不科学的问题。
1.版式相互错用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第三章第十条规定:“向上级机关请示、报告工作,应使用《中国共产党××市委员会( )》式的版头;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应当使用《中共××文件》的版头。如果两种版式相互错用就违反了公文法规的规定以及人们公认的约定俗成的原则。
2.版头部分的括号内用以标注部门名称 例如: 中共××市委员会(组织部) ×党发[2006]19号 ★ 批转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的报告的通知 各区、县、局党委,市委各部、委、办: ××××××××××××××××××××××××××××××××××a 中共××市委员会 2006年4月8日 根据公文法规的规定,版头后面的括号内应当标注公文文种名称,因此,上例不符合规范要求。
3.行政公文的版头在发文机关名称后面加括号 例如: ××省××市教育局(人事处) ×局发[2006)1号 关于加强×××××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局各部、委、办: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n 二OO六年××月××日 按照规定,行政机关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中根本不存在这种加括号的版式,不论是用 以标注文种名称还是部门名称都是不符合规范的。
4.行政公文的发文机关标识下面的红色间隔线中间加入“五角星” 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只有党的机关公文在版头下面的红色间隔线中间镶嵌“五角 星”,
行政公文中则没有这种情况。但是有些行政公文的版头也在间隔线中间点缀一颗“五 角星”,这显然是照搬党的机关公文版头所致。
5.版头部分的字号过大或过小 按照有关规定,公文版头部分的字号,应在醒目美观的原则下,由发文机关酌情确定,但不可超过22mm×15mm。但在实践中,有的机关单位所拟制的版头,所用字号不是过大就是过小,都不符合规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整,以维护公文版头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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