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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学本科生导师制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教师的育人主导作用,营造全员育人氛围,有效推动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共性教育与个性教育相结合,提高本科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中实施导师制。为规范此项工作,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本科生导师的任职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2.具有高度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关心爱护学生,具有一定的组织活动能力,身心健康。
3.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在校工作超过2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在岗教职工。
4.完成专项培训,获得人事处颁发的《宁波大学本科生导师培训证书》或获得相应培训学分。
对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进行指导是每个教师应当履行的教育职责,凡符合导师任职条件的教职员工原则上都应担任本科生导师。
二、本科生导师的工作职责
1.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师生交流。导师应采取集体指导与个别指导相结合、面对面指导与利用各种媒介指导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定期与学生沟通交流,导师每学期主动开展面对面指导不少于一次。
2.关心学生学习情况,引导学生合理选择。导师应充分了解学生的基本情况,帮助学生制定个性化的个人发展计划,指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合理选择课程,引导、鼓励学生参与创新创业实践活动。
3.指导学生妥善处理各种困难,关注学生成长。导师应认真对待学生的主动约谈,对学生遇到的成长问题与困惑,要给予力所能及的指导与帮助;导师应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学院落实思想引导、心理疏导、就业指导等学生工作。
三、本科生导师的基本权利
1.享有要求指导对象积极配合的权利,学生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导师开展工作的,导师有权提请学院终止指导关系。
2.享有评价、推荐指导对象的权利,学生的评奖评优、休学、退学、毕业鉴定等事项,导师须签署意见。
3.享有向职能部门、学院转介指导的权利,对于专业性较强的指导工作,导师可以寻求学校相关部门、学院支持并要求协助指导。
四、本科生导师的选聘办法
1.本科生导师实行聘任制,聘任工作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各学院负责本学院教职员工导师资格的审核和聘任;各部门行政、教辅和后勤工作人员的导师资格登记与审核由教务处负责,教务处按照学科相近的原则、结合各学院师生比实际,选派到相关学院担任本科生导师。
2.按照“初次分配、二次选择”的原则为学生确定导师,每位学生的第一位导师由学院根据师生专业、学科相近的原则平均分配,一学年后学生可以另选导师。“二次选择”按照学生单向多志愿选择的方式依托网络平台开展,导师指导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人数的上限为20人。导师原则上对指导对象不作选择,特殊情况由学院做出安排。
3.导师的选聘工作每年进行两次。每年上半年在校学生选课前选择下一学年导师,每年9月份为一年级新生安排导师。导师的聘任以学年为单位,聘期中导师因长期外出进修、身体等原因无法指导学生的,需提请学院安排好接任导师。
4.阳明学院学生的导师由各学科性学院选派,学科性学院当年师生比高于学校平均生师比的,必须根据差额向阳明学院选派导师;学科性学院当年师生比低于学校平均生师比的,由学院自行决定是否再向阳明学院选派导师。学科性学院拟定选派导师名单后交阳明学院,由阳明学院根据当年招生情况与学科性学院协商并确定导师。阳明学院负责导师指导对象的分配,并向导师反馈指导对象基本信息。
五、本科生导师制实施的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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