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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公平问题案例:
小高原籍河南南阳,她的高中教育阶段也是在南阳度过的。小高家人帮她在西安报名参加高考,她只是于去年年底短暂地在西安一所高中读了两个月的书。这所高中在她西安的新家附近。
小高的母亲李某原来在南阳油田工作。10年前小高的父亲去延安投资,3年前母亲也去了延安工作。不想让孩子跟大人两地分居,一家人商量举家迁徙过去。2006年2月在西安灞桥区一个小区买了房,小高的户口是在2007年迁过去的。
和她家一样,从南阳到西安买房,把户籍学籍迁过去,并且准备今年在那里参加高考的,有12名学生,有的一直在西安读高中。 2007年12月底,西安市及灞桥区对高考考生进行了报名资格审查,确认后给小高采集了数码照片,并编排了准考证号。2008年1月底,李女士却接到学校通知:小高被取消了高考资格。
春节后,李女士与其他家长一直奔波在学校和各级教育部门之间。 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家长以12名考生的名义,将西安市招办、灞桥区招办和区教育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恢复他们在陕西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资格。
5月14日,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5月26日,一审判决家长败诉。
西安市灞桥区法院审理此案时,西安市有关部门一直在协调此事。陕西省招办向教育部请示,经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批示后,河南省招办同意接收这些学生回南阳市报名参加高考。
这12名学生之所以不能在西安参加考试,是因为他们在西安的户口和学籍不满3年。引发这场官司,缘于陕西省的高考报考政策与西安市的报考政策“打架”。
此案也引起了更多专家对如何完善“高考移民”法规的思考。6月11日,民间公益机构北京益任平中心和河南省慈善总会法律救助办公室召开了一个“高考移民”研讨会。会上,多位法学专家质疑陕西省招生部门的做法。
陕西省招生部门规定:在陕西报考,户籍学籍在陕西必须满3年。他们认定,这12名考生的户口均属“非正常”转入西安落户。 此案代理律师之一常伯阳认为,依照《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1]6号)明确规定,经批准在小城镇落户的人员,在入学、参军、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原有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不得对其实行歧视性政策。而原告的户口就落在西安郊区的小镇上。教育部门设置“户籍满3年才能参加高考”这个门槛,与大政方针相矛盾;从法律效力上来看,教育部门的规定应该与国务院的规定相衔接。 专家称打击“高考移民”的政策违宪▲▲▲
上海交大教授熊丙奇认为,处理“高考移民”这一问题很棘手,在当地市民看来,政府应该打击“高考移民”,因为“高考移民”侵占了当地考生的利益,而当地教育管理部门在高考这个“民生问题”上,出台的打击“高考移民”的相关政策,也正是基于当地的“民意”。但是,该政策与宪法上规定的公民平等受教育权相背离。法律所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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