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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
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黔劳社厅发[2005]27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7.06 【实施日期】2005.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
暂行办法》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5]27号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再就业培训工作,切实转变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发[2002]12号)和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十一个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2]20号),我们制订了《贵州省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 / 3
附件:
贵州省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提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促进其就业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及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介绍补贴对象: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三)就业转失业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已按照黔劳社厅发[2004]21号文件规定享受了职业介绍补贴的人员除外)。 再就业培训补贴对象:
(一)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就业转失业且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实现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已按照黔劳社厅发[2004]21号文件规定享受了再就业培训补贴的人员除外)。
原则上人均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介绍;从促进再就业,转变和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出发,对参加一次免费再就业培训后未实现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进行第二次免费再就业培训,但最多不得超过两次。职业介绍补贴和再就业培训补贴(以下简称“两费补贴”)只拨付给提供服务的职业介绍和培训机构,不支付给个人。对已享受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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