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及制定我市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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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障局关于调整及制定我市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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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6.05.08 【字 号】渝价[2006]251 【施行日期】2006.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

于调整及制定我市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渝价〔2006251)

在渝各技工学校:

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颁发义务教育等四个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技工学校的收费管理规范工学校收费行为,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调整我市现行的技工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并新增技师学院学费标准。现将调整制定的技工学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学校学费收费标准

1、一般技校中级技工每生每期1100元:

2、国家级、市级重点技校中级技工每生每期收费标准在一般技校的基础上上10%15%:

3、高级技校高级技工每生每期1500元。 二、技师学院学费标准

技师学院技师班学费每生每期2100元。


三、住宿费收费标准 每生每期150-250元。

学生公寓收费按《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大中专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价〔2002513号)执行。 四、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酌情减免学费、住宿费。各学校应完善减免学费、住宿费及奖贷学金、勤工助学、特困生补助、助学金等保障制度。学校每年必须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专款专用,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切实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止断学业。

五、学校除收取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以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联合批准或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

代收费的范围,只限于学生本人学习、生活所需且确实应由学校统一代办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为:课本费、讲义资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各校按照代收代。支、收支相抵、期末据实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制定,并报同级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六、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七、各学校应进一步加强收费收入管理,学费、住宿费和代收费必须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八、住宿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九、工学校收费管理由各级物价、财政、劳动部门共同负责。各级物价、财政、劳动部门要加强对技工学校收费的管理和监督,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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