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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组织公文行文规则
(一)总的原则
(1)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严格按照行文关系行文,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3)党组织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4)同级党组织可以联合行文。
(5)党组织内部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二)上行文规则
上行文是指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的行文。
(1)正确选择文种。上行文 文种主要有报告和请示。报告是陈述性公文,是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等事项的公文,使下情能够及时上达。请示是恳请性公文,是就某事项向上级党组织行文以请求批准。上级党组织对报告不一一定答复,而对请示则一一定给予答复。因此,在实际工作中,要正确选用上行文的文种。
(2) “请标” 应当一文一事,-般只写一个主送党组织,需同时送其他党组织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党组织。 (3)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4)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组织同意或者授权;属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党组织,一般不得越
级请示或报告事项。各级党组织都有白己明确的分工和职权范围,随意越级请示或报告事项,会造成党组织之间工作越俎代庖,相互干扰。
(5)下级党组织的请示事项,如果需要以本级党组织的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党组织。 (6)除上级党组织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党组织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党组织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公文。
(7)向上级党组织行文,原则上主送-个上级党组织。受双重领导的党组织向一个上级党组织行文,在主送其中-一个 上级党组织时,必要时要抄报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三)下行文规则
下行文是指上级党组织向下级党组织的行文。
(1)正确选择文种。在现行的11种党组织公文中,可以用于向下级党组织行文的文种占了大多数,每个文种都有它的适用范围,这就要求公文作者在草拟公文时要正确区分不同文种之间的区别,正确选用文种。
(2)向下级党组织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报直接上级党组织。 (3)上级党组织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党组织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下级党组织的另-一个上级党组织。
(4)党委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党委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其他部门不得向下级党委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提出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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