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缓刑考验期内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具体定义(精)

2022-10-21 22:30:2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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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缓刑考验期内应在司法解释中明确具体定义

前不久在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不得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

有专家将草案上述规定概括为缓刑考验期内的三个不得一些意见认为,这比现行刑法有关规定更加明确,但还需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其具体含义。

缓刑的刑罚执行更加具体明确

草案这条规定包括了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四个要素,这是对缓刑执行增加的新内容,使缓刑执行的规定更加具体、明确、细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刑法学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政法大学恢复性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王平介绍,现行刑法中,缓刑执行规定比较宏观、粗糙,缺乏可操作性。这次修改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使有关规定更加科学、合理。 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被宣告缓刑往往是缓而不刑,这不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改造,因此,此次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比较恰当的。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罗翔认为。 有委员认为这一规定很难执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邹萍建议,将草案关于三个不得的规定修改为: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判令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其理由是:首先,对犯罪分子使用缓刑的条件之一便是其所犯罪行不是特别严重,而且适用缓刑不致于再造成社会危害。既然社会危害性不是很大,就没有必要对缓刑考验期的活动作出过于严格的规定。 其次,因为缓刑考验期的特定性,在规定缓刑执行方式时要考虑在现实中容易执行。草案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涵盖了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活动的场所、对象、方式等,不需特别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特定的人。因此,作出相对宽泛的规定,让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把握更加合适。

第三,不得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不得接触的特定的人,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较难把握。一方面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要回到原居住地进行生活,较为分散,执行机关很难做到严格监督。另一方面,随着社会交往方式的发展,进入场所、接触人等很难界定,比如通过同步声像传播的方式与人交流,算不算接触?

最后,场所等的名称可以经常变动,地址也可以搬迁,特定的人也可以随着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判决中确定的地点、人在缓刑考验期中出现变动后,如何操作?

草案目前的规定很难执行,从而使该规定失去了意义。邹萍委员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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