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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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调整有关诉讼活动的公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布日期】2020.01.30 • 【字 号】

• 【施行日期】2020.01.30 • 【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正文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

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的公告

为加强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诉讼活动的调整情况公告如下: 1.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接待等诉讼活动一律延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2.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0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接待等诉讼活动,原则上延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延期的除外。

3.上述期间公告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所需,申请延期并提供相关证明的,本院经审查后可予以准许。

4.我院将与相关案件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逐一联系落实上述事项安排。 5.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纠纷需要立案、提交证据材料或需要联系法官的,建


议通过网络、电话、邮寄等方式办理,尽量减少出行,降低风险。

6.疫情防控期间,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必须到法院现场登记立案、参加诉讼、申请执行的当事人、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入法院办公区、审判区务必全程佩戴口罩,并配合法院进行体温检测。体温异常者,务请先行就诊。 7.当事人如有立案咨询等诉讼服务需求,可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办理。 特此公告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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