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欢迎阅读!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健康相关产品命名的科学和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由卫生部审批的健康相关产品。
第三条 卫生部设立的健康相关产品评审委员会对审批的保健食品、化妆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消毒产品等健康相关产品的名称进行审查。
卫生部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评审意见进行审核,对审核通过的健康相关产品名称作出批准的决定。对审核不予通过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者。 第二章 命名要求
第四条 健康相关产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二) 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三) 名称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器械类产品名称还应当有产品型号。名称的顺序为商标名、型号、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健康相关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产品型号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 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一般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健康相关产品不得使用夸大功能或误导消费者的商标;(二) 通用名应准确、科学,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主要功效成分或产品功能的文字,但不得使用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文字;(三) 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但消费者已知晓其属性的传统产品,可省略属性名,如:口红、胭脂、眼影等;(四) 产品型号应当反映该产品的特点,如材质、体积、容量、先进程度等。
第六条 同一配方不同剂型的健康相关产品,在命名时可采用同一商标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第七条 健康相关产品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但具有不同口味或为特定人群生产,适宜特定人群食用的保健食品和具有不同颜色、气味、适用人群的化妆品(如眼影、粉饼、胭脂、口红、睫毛膏、染发剂、指甲油、洗发液等),应在属性名后标识以示区别。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Tsn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