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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维塞尔的价格制度功能
案例一:
维塞尔继承和发展了门格尔的主观价值论。他和门格尔一样,以人对满足其需要的财物的效用的主观评价来说明价值。他最先提出“边际效用”一词,说明价值是由“边际效用”决定的。照维塞尔的解释,某一财物要具有价值,它必须既有效用,又有稀少性,效用和稀少性相结合是边际效用,从而是价值形成的必要和充分的条件。他所谓的“边际效用”就是人们在消费某一财物时随着消费数量的增加而递减的一系列效用中最后一个单位的消费品的效用,即最小效用。该财物每一单位的价值都由边际效用来决定,其总价值等于边际效用与单位数的乘积。维塞尔把这种由边际效用决定的价值叫做“自然价值”。
维塞尔还把边际效用理论应用于解释分配,并提出所谓“归属论”。他认为生产财物即生产资料的价值是由他们所生产的消费财物的边际效用决定的,这价值应按各个生产要素在生产中的作用或“贡献”大小,以一定份额“归属”于各有关生产要素,从而构成各生产要素的收益,工资、利息。地租就是劳动、资本、土地各生产要素的收益,这些收益归根结底都是主观评价的结果。
维塞尔用主观心理来解释价值、利息、地租等,完全抹煞了这些经济范畴的客观性和历史性,掩盖了它们的真正来源和本质,其目的就在于否定马克思主义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为资本主义制度辩
护。
案例二:
维塞尔称价格或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价值的形式。价格在存在许许多多的卖主和买主相互竞争即完全竞争的情况下,由当时的边际买主的最高价格决定。同时交换价值或价格也是主观的。价值是人对财物满足自己需要的效用的主观评价,由价格、货币表现的价值实际上也是人们的一种主观评价。这样,持有货币的人就要预计能用它获得多少他所需要的使用价值或效用,所以,对货币价值的估计,完全是一种主观行为,是对效用的主观评价没有区别。维塞尔称之为主观的交换价值或货币的“个人等式”。交换价值或价格的重要性,在于它对经济的调节作用。由于交换价值或价格既取决于效用,又取决于购买力,其后果之一是生产不仅按简单需要来安排,且按财富来安排。因此,维塞尔对现存社会财富分配不均提出了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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