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组织介入社会弱势群体救助初探

2023-07-02 06:38: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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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介入社会弱势群体救助初探

摘要: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弱势群体救助,具有资源获取的自主性和多渠道性、深入基层,灵活调整公益性和促进社会公平等优势,有效弥补了政府救助的局限性。但同时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存在众多制约因素。我们应从加强非政府组织自身建设、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明晰和规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等层面采取措施,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作用。 关键字:非政府组织;社会弱势群体;救助 一、政府救助社会弱势群体的局限性

目前我国已进入了社会转型期,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结构的转轨,社会各阶级的利益分化日益明显,各阶级收入差距的扩大,最终导致我国社会势群体的大量产生。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社会分层基础上的概念,它指的是由于自然与社会的、先天与后天的、人为与非人为因素的影响,在社会地位、财富分配、政治权力行使、法律权利享有方面处于相对不利地位以及在发展方面潜力相对匮乏的人群。在我国社会弱势群体救助体系中,政府救助居于主体地位。但同时政府救助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局限性。

1.政府的主观意愿与救助对象意愿不完全一致。

2.政府难以提供特定弱势群体所需要的公共物品。政府在提供社会救助的过程中,主要倾向于那些人们的普遍偏好和平均需求,而人们对公共物品和公共务的需求存在着差异性,这就使得政府难以满足特定人群的特殊需要。

3.政府因信息不全或自身制度缺陷而造成低效率、高成本。政府决策不一定具有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非政府组织在救助社会弱势群体中的优势

非政府组织是依法建立的、非政府的、非营利性的、自主管理的、非党派性质的, 并且具有一定志愿性质的、致力于解决各种社会性问题的社会组织。于其独立性、公正性、公益性、灵活性等特点,正好能够弥补政府失灵所造成的缺陷。非政府组织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非政府组织资源获取的自主性和多渠道性,有利于降低救助弱势群体的社会成本。非政府组织作为沟通社会弱势群体与政府、国内外资助者、社会大众的中介组织,一方面能够分担政府的部分职能,降低行政成本,减轻政府负担;另一方面,能够动员政府无法动员的国内资源和国际资源。

2.非政府组织具有深入基层优势和灵活调整优势,有利于针对特定群体提供专业化的援助。非政府组织贴近弱势群体,可以深入到社会基层并获得贫苦民众的信任,能够了解群众的迫切需求,向政府反馈相关信息,并提出切实有效的解决方案。同时,非政府组织在组织体制、组织结构以及活动方式上有很大的弹性,便于因地制宜及时调整,具有很强的适应性。政治性不强,官僚程度低,便于去做政府不便去做的事情。

3.非政府组织自身固有的公益性特征,有利于追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促进社会公平。非政府组织是致力于公益性事业的规范性的社会团体,其组织成员不是为自身谋利益而是为处于弱势地位的边缘社会群体提供志愿性服务,通过建立制度化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机制,有组织性的表达弱势群体的需求,反映各类群体的利益诉求,追求利益主体的多元化。最终,达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的目的。

三、非政府组织介入社会弱势群体救助的障碍及对策


我国非政府组织发展目前面临如:内部管理水平低、监督机制不健全、专业人才缺乏、运作资金不足;行政干预过多、科学引导不足、立法不完善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对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救助弱势群体中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非政府组织应加强自身建设

我国的非政府组织是一个新生事物,纵观其发展,大多存在着先天不足,后天畸形的问题。

1.完善内部的管理运行机制,使其规范化、制度化。通过建立一系列的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和活动管理机制等,提高非政府组织提供服务的效率。

2.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提高成员业务素质,保证服务的专业化、高水平。力求通过加强对现有员工的培训及引进有关社会工作的专业人才的途径,打造一支道德水平高、责任意识强、业务素质过硬的高质量的专业化服务队伍。

3.增强组织透明度,提升社会公信度。非政府组织只有完善内部的财务公开制度和财务监督制度,提高财务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的全面监督,才能获得政府和公众的信任。

(二)政府应为非政府组织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政府是国家权力的代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者,非政府组织的发展迫切需要政府的精心培养和大力扶持。

1.完善立法,提供法律保障。应加强立法,从法律层面上规定非政府组织的性质、地位、职能、活动范围、运行机制等问题,并严禁其从事法定活动以外的政治活动。

2.政策扶持,促进组织壮大。政府应通过提供相关条件,引导、鼓励和支持非政府组织参与如救助弱势群体等社会事务当中,并使其在提供救助服务的过程中发展壮大。

3.减少限制,鼓励组织发展。现行的双重管理体制和分级管理原则,束缚了非政府组织的发展。

(三)明晰和规范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关系,加速两者的职能归位

在传统的体制下,非政府组织发挥着拾遗补缺的作用。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非政府组织将更多的承担政府分离出来的职能,甚至可以更加有效的解决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改变把非政府组织视为其隶属单位的传统观念,赋予非政府组织与自己同等的地位,合理划分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解决社会问题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的职责,同非政府组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而非政府组织在体现独立性、自治性的基础上也应该加强与政府的互动,不断发展与完善自身,利用自身优势争取更多的资源,同政府合作为构建和谐社会而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齐延平.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2 [2]赵黎青.非政府组织问题初探[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1997.4

[3]徐国华等.理学[M]. 北京: 清华大学出版社.1998. [4]单桔平.大力发展非政府组织创新社会弱势群体支持机制[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4.5 [5]李茂平.我国民间组织与社会弱势群体救助[J].理论.2008.1

[6]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 民间组织发展与建设和谐社会[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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