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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基本生活需要,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研究,全面发展,根据《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奖助政策体系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二条 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国籍、当年9月份入学时档案已转入大学的、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定向、委培的除外)。研究生享受助学金的年限为基本修业年限,须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按照培养计划要求完成各阶段规定学业; (四)按学校要求注册并按时缴纳学费。 第三章 发放和管理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每年分10个月按月发放(7、8月份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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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变动情况如下:
(一)因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未能如期缴纳学费的研究生视为缴费,正常发放助学金;如贷款到账后仍欠费的研究生停止发放助学金,不再补发。
(二)欠费的研究生缴清费用后发放助学金。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三)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休学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助学金,自办理复学手续后恢复发放助学金。
(四)研究生人事档案材料未调入我校者,暂不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全部人事档案材料调到学校后,恢复发放。停发的助学金不再补发。
(五)因违规违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研究生,处分期间停发助学金。
(六)中途退学的研究生自被批准退学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七)提前毕业的研究生,自离校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八)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延期毕业研究生(休学除外),自延期之日起不再享受助学金。
(九)其他原因,需停发助学金的。
第五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审核本校研究生助学金发放名单,其中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内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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