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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基本特征
[摘 要]判例作为我国古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与成文法一样,是审理案件,定罪量刑的法律依据,它植根于成文法、起着补充、修改、完善律文的作用,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重点从古代判例的法律效力、效力来源以及判例的发展趋势等角度分析了中国古代判例制度的基本特征。
[关键词]判例制度;成文法;基本特征
中国古代主要的法律形式虽是法典法,但自春秋战国时期起,判例便作为了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中国古代制定法的发展,判例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春秋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逐渐成为了秦汉时期从属制定法的地位。并且,从汉代开始,中国古代判例法逐渐形成了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规则,明清时期更是确定了因案生例的判例,进一步丰富了判例法的内容。自此,中国古代判例法和制定法相辅相成,构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框架。
一、判例的法律效力来源于皇权
中国古代封建专制制度决定了权力支配法律,法律服从权力。所用的行政权、军事权、司法权等都掌握在皇帝的手中,判例法的制定也不例外。
(一)皇帝直接参与审判,判决即成判例
在古代,皇权至上,所有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均由皇帝掌管。“法自君出”,一切法律的制定和颁布都取决于皇帝的意见,皇帝就是全国最大的法官,一般在全国引起轰动效应的案件都要由皇帝来决定,待皇帝作出判决后,即成为了后来案件的判例。
(二)确定判例需奏请上裁
在中国古代,各级行政长官都兼任当地司法官,他们的权力依附于皇权,没有独立的法官地位。在司法审判时,若遇到没有明文规定的讼案或是疑难案件时,可以比附决断,上报皇帝定案,在皇帝决断后便具有了法律效力。
(三)判例入法,需由皇权确认 在司法实践中,律文若没有明文规定或虽有明文规定但不适合作为判案依据时,可创制出特定的法律规范,再在判决中附请定例。在古代,通常情况下,统治者以上谕的形式对案件作出总结,然后得出一个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这个过程就是判例上升为法的过程。在清朝后期,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成案不断吸收进《大清律例》中,所谓成案,就是由刑部或其他行政部门提出一项立法建议,然后由皇帝批准成为一个事例,再经过法律编撰,成为单行法规或是编入律文中。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判例之所以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关键在于得到了皇帝的批准,或是直接由皇帝创立。这也显示了皇权至上的封建主义性质。
二、例以辅律,效力低于成文法
中国是成文法国家,历代王朝均将制定成文法作为法律建设的主要方式。李悝制定《法经》,后商鞅变法,改法为律,都显示了中国已步入了成文法时代,中国封建专制主义性质的立法体制决定了成文法的主体地位,判例法始终置于成文法之中,对其起着补充、修改、完善的作用。
(一)例的制定以律为依据
例的制定是以律为前提,为基础,例的原则、精神须与律义结合。弘治年间
刑部尚书何乔新说过:“例以辅律,例以补律之不足”。这说明了当时例是律的补充。万历时刑部尚书舒化也说过:“立例以补律”。由此可见,例的制定是以律为依据,例要依附律文而定,为确保例的内容正确,须与律义相合。以清朝《大清律例》为例,条例依附于律文之后,是皇帝根据某些案件而发出的具有规范性的命令或皇帝认可的判例。在《大清律例》中,例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例只是作为律的补充,同律一样,是审理案件的依据。
(二)例的效力以律为前提
首先,有些例依附于律文存在,其本身并无独立意义,不能离开律文独立存在。在适用这些例文时,需要援用律文。比如一些律文中会写明“依律治罪”、“照本律定拟”等等。其次,对于有些律文,虽规定了较多的附例,但多是对律的补充,在适用时,对于律文范围内的情况也只能适用律文。比如,《大清律例》中规定,白昼抢夺,不持凶器者,按律论处,若在律无明文规定时,则按例论处。
三、礼制:判例的灵魂
礼制是中国古代维持社会稳定,规范伦理秩序、维护社会等级、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和准则。中国历代法典的内容虽有不同,但都体现出了一种共同的传统精神,这种精神便表现为礼。中国古代的礼不仅指导着法的制定,还影响着定罪量刑。从这个角度而言,礼制便是判例的灵魂。这种灵魂地位从汉武帝时期便开始确立。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要求“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按照儒家倡导的礼仪观念,建立一套上下、尊卑、老幼、亲疏的等级制度。自此,礼便深入到国家的立法、司法全过程中。“春秋决狱”便是这一礼法结合的具体体现。
“春秋决狱”是依据儒家经典学说中所倡导的礼仪进行司法断案。若法律对某一案件没有明文规定时,或是礼仪与法律发生了冲突,礼仪便代替了法律的作用。儒家经典学说中倡导的礼仪道德甚至可以替代法律条文。比如“王者无外”、“君亲无将”、“恶恶止其身”等礼仪。这些因为礼仪道德所创制的判例,维持了儒家倡导的上下、尊卑、老幼、亲疏的等级制度,使得贵贱、老幼、尊卑等有着各自的行为规范。这些礼仪规则不仅是治理国家的依据,而且还是立法、司法的行为原则。
四、判例的发展方向:上升为成文法 判例上升为成文法是一个较为漫长的 过程,通常是采取编例的方式进行。通过编例使得判例从独立的个案存在进入到判例汇编。判例的发展方向之所以是上升为成文法,是因为,首先,传统上的判例并不是一些简单的法律事件,而是在该判例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规则。比如早在秦汉时期,就对相关的判例进行了整理,并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分析,总结出一些对后世影响深远的原则。在元代《大元通制》中,所谓的断例也成为了律文与判例相结合的一种形式。表现为断案事例或断案通例。而到了明朝,判例形式便发展成了成案,成为了单行法规或是编入到法律条文中。其次,判例的汇编依附于律文存在。在中国古代,许多判例都以成文法的类别予以编纂。比如宋朝的“取前后所用例以类编修”,明朝万历年间的“律为正文,例为附注”律例合编,这种律例合编形式使得例成为了法的一部分,其也成为了古代法律发展的最高形态。
总之,判例作为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与成文法相辅相成,并行不悖,共同维持着古代法律和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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