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教育材料合格式

2022-10-21 22:30:2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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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对违反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在一定期限内按照法定程序考察其遵纪守法的表现,并将考察情况书面报告人民法院;对没有悔改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其重新犯罪。根据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在判决宣告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教育被宣布缓刑的罪犯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人员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并接受监督、复查判决执行情况。在考察教育期间,人民法院应当监督社区矫正人员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矫正教育活动;被禁止从事特定活动或者进入特定区域、场所的,报告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违反社区矫正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撤销缓刑。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后再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有期徒刑刑罚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

一、什么是缓刑?

缓刑是对缓刑考验期内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宣告其缓

刑,对其考验,在一定时间内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外从事与其所受刑罚相适应的活动。用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没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撤销缓刑,宣告缓刑。撤销缓刑后,对犯罪分子应当怎么做?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种宣告缓刑的情形:(一)被判处管制、宣告附加刑或者取消减刑幅度内的限制减刑;(二)被宣告缓刑期间执行原判罪犯所必需的全部刑期;(三)被宣告缓刑后发现不应当再犯罪或者没有再犯罪危险。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是一种比较宽泛的刑事制度适用对象主要限于已经不能再实施具体犯罪、受到一定劳动约束的犯罪分子。所以被撤销了刑期以外的强制裁定后重新犯罪属于法定不予适用的情形之一了。

二、罪犯为什么要接受缓刑教育

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缓

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有期徒刑刑罚部分或者全部执行完毕。因此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对罪犯进行缓刑方面的教育以及对被告人开展监管管理方面的教育。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是指如果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以后还犯新罪并且情节严重需要撤销其刑(释)判时再犯新罪的话,人民法院就可以撤销其刑(释判)判决定实行监禁的刑罚。对于犯罪分子来说应当遵守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接受刑罚。人民法院在对缓刑考验期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州、直辖市范围内执行原刑罚:(一)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员没有少于3;(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人员没有少于2;(三)免予刑事处罚的人员没有少于2人。

三、怎样开展缓刑考察工作

社区矫正对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社区矫正规定,服从监管,接受监

督,不得参与可能危及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安全或社会稳定的活动。社区矫正对象受到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行为;(二)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有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纪律行为;(三)严重损害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四)实施可能危及社区矫正对象人身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行为。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解除矫正但不宣告其身份,不再适用社区矫正:(一)在社区矫正期间受过刑事处罚;(二)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三)因吸毒被依法查获;(四)因抢劫、强奸、绑架、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或逮捕;(五)因交通肇事逃逸被公安机关抓获;(六)因吸毒过量死亡;(七)因故意杀人放火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八)因贩卖毒品罪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或逮捕……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适用前款规定的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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