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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
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6.06.12 2006.06.12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 (2006年6月12日)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规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的办理,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人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来信来访,需要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或应由其依法监督的信访事项,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三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批示或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转交的信访事项,应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的,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四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具体事宜由信访办公室负责承办。
第五条 属于控告或者检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涉嫌徇私枉法、违法失职等的信访事项,应函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有关领导处理。
第六条 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及时通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控制事态。
第七条 对有重大影响或久诉不息、案情复杂的信访事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认为有必要,可通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汇报情况,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承办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进行工作联系。
第九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对函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负责督查催办。
第十条 对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交办的信访事项,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从收到交办的信访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书面答复办理结果,并同时答复信访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结并答复办理结果的,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和原因,办结后及时答复。
办理结果应包括信访事项的处理结论和核实、复查的具体情况。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收到办理结果的答复后,答复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信访人,经解释说服无效时,在其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的证据和要求,并能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可再次函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项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信访事项暂行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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