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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制发制度
为规范公文制发程序,不断提高公文制发的水平和质量,
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范围
本制度所称公文是指需以管理处名义对外公开发文的文书(含办公会议纪要)。 二、拟稿
(一)公文属综合性工作的,由综合科室负责拟稿;属专项工作的,由相关科室负责拟稿。
(二)综合性办公会议纪要由综合科负责起草,专题性办公会议纪要由各部门负责起草。
(三)草拟公文应符合有关公文处理的相关规定。 三、审签
(一)部门拟稿的公文审核实行“五审制”。
初审:拟稿人员对文稿进行初审。
二审:拟稿人员填写发文签后,送综合科进行复审。 三审:制文人员复审并编好文号后,送管理处领导处理。 四审:管理处领导签署意见,,并确定发文范围和发文意见。
五审:公文体例是否合乎规范,格式是否完整、准确,使用的文种是否恰当得体。 四、校对
文件校对坚持“谁起草、谁校对、谁负责”的原则。文件校对实行“三校制”。
一校:拟稿人员在将文稿送党政综合办公室之前应进行校对,校对无误后填写文件处理签送审。
二校:文件签发后付印前,由制文人员对文件清样进行第二次校对。
三校:文件分发前由拟稿人员、综合科进行三校,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校核无误后方可分发。 五、缮印和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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