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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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

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司发[2005]3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5.01.20 【实施日期】2005.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

2005120 司发[200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2003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200312号)和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精神,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和山东六个社区矫正试点省(市)积极探索,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经研究,决定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十二个省 1 / 2










(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扩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规模和范围、进一步推进和深化社区矫正工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必然要求。社区矫正工作是将罪犯放在社区内,遵循社会管理规律,运用社会作方法,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使其尽快融入社会,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促进社会长期稳定与和谐发展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进一步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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