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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质量投诉申诉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正确、及时处理用户、消费者与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及餐饮食品经营者(以下简称生产经营者)之间发生的质量申诉, 依法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食品药品投诉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仅适用于用户、消费者与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申诉。
第三条 接诉部门是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四条 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投诉申诉受理制度,是用户、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或接受服务时与生产经营者因质量问题发生争议,向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申诉,并由该部门受理的行为。
第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理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申诉,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则。
第六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乡镇、街道、行政村生产加工企业申诉机制,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涉及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的投诉投诉,加强质量监管机制建设,积极构建安全监管网络。
第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即时受理有关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的咨询和投诉,按照申诉投诉处理程序的规定,及时处理质量纠纷。
第八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受理的投诉投诉,凡涉及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问题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处置;对涉及人身伤亡或者群访群诉的,应当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依法查处。
第九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到关于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或者违法行为的投诉,接诉辖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到达现场进行调查,对当场能够认定的,应立即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控制涉嫌餐饮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化妆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对当场难以认定的,应制作现场检查记录和询问笔录,及时按行政处罚程序进一步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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