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22-11-03 10:31:2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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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就是将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服刑,对其犯罪的心理和行为进行并使之的一种新的刑法执法方式。这种新的服刑方式在缓解监所压力,减少交叉感染,节约犯罪改造成本的同时又体现了我国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种治病救人的人性化举措。该项工作开展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在检察监督中笔者发现还存在不少问题。为此结工作实际,针对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浅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原本,现行法律法规对监外执行检察监督规定就过于原则、笼统,致使在实际工作中,监外执行检察监督缺乏操作性。现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后,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不是专门的机关,只是司法行政机关牵头成立的一个联合组织,是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实施的。社区矫正工作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法律又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社区矫正究竟如何监督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难题。

(二)监督对象增加,使监督更加困难。在过去监外罪犯的核查中,主要监督公安机关对监外罪犯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后,社区矫正制度中规定对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由矫正组织执行,但是,根据刑诉法规定的监外罪犯的监管仍由公安机关来执行。那么,也就是说,在社区矫正制度实施中,检察机关不仅监督社区矫正组织的执行行为,还应当监督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使得监督工作变得复杂。

(三)提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的程序不明,权威性不够,影响了检察监督效果。在实际工作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履行监外执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察监督比较好操作,而对司法行政机关履行社区矫正执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察监督却存在着许多操作上的障碍。一方面检察机关在制作《纠正违法通知书》时,不能引用五部门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对于司法行政机关的违规行为欲进行书面纠正时却找不到法律依据。另一方面,目前司法所大多是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一个职能部门,司法所和司法局的关系不是上下级领导关系,只是业务指导关系,而派出所与县区一级的公安机关却是上下级领导关系。派出所在履行监外执行职责情况时发生违法行为,可以向县区一级的公安机关发纠正违法通知书,而司法所不严格履行社区矫正执行职责时,则既不能给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发纠正违法通知书,也不便给县区一级的司法局发纠正违法通知书。对于司法所不严格履行社区矫正执行职责时,检察机关只能进行口头纠正或通过发检察建议来纠正。由于社区矫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上述制度上的缺陷,给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的监督带来实体和程序上的操作障碍。

(四)承担社区矫正的机关职责不明,配合不密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社区矫正的五类犯罪人即五种监外罪犯,以前是由当地公安机关执行、考察和监督。但由于我国公安机关担负着极其繁重的工作任务而常常对此无暇顾及,使得对五种监外罪犯的监外执行疏于管理。社区矫正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工作主体是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措施时,缺乏有效的强制管理手段,影响了刑罚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同时,会难免出现两部门之间协调不力、推诿的情况。因此,司法行政机关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如果没有公安机关和其它部门的配合,就会显得力不从心,工作中,时常会遇到这样和那样的尴尬境况。

(五)异地交付、执行难、衔接难。有很多罪犯属异地犯罪,包括外地人员在本地犯罪和本地人员在异地犯罪。外地人员在本地犯罪的,判决监外执行后,法律文书寄至罪犯所在地,结案。罪犯是否回本地接受监管,原审法院并不能知晓,形成漏管。本地人员在外地犯罪的,原审法院判决监外执行后,法律文书寄到罪犯所在地,结案。罪犯释放后没有回原籍,而是在外地打工,当地司法部门只见法律文书而不见其人,形成漏管。就出现过多名矫正对象在外地宣判后,不能及时到司法所报到,接受矫正的情况,有的甚至长达半年之久。衔接难主要存在于交接环节的衔接难和监管环节的衔接难。交接环节的衔接工作做不好就会让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监管环节的衔接工作做的不好就会使整个日常矫治工作流于形式。


(六)宣传不到位,社会影响不广。任何一种社会性活动都应当在必要宣传的基础上,在人们对这项活动有了一定认识基础上顺利开展。但社区矫正,从它开始试点起,就始终只是在圈子里传播,没有真正面向社会的宣传与发动,老百姓对这么一个新概念,讲都讲不顺口,也不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意义、目的、作用。因此,当某个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具体的单位或个人接触,想开展相关的社区矫正工作时,对方很容易采取不配合的态度。 二、建议与对策

(一)加强法制建设,尽快完善矫正立法,明确职责

法制不健全是社区矫正面临众多困难与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加强法制建设,理清法律内部的矛盾,进行刑法和刑诉法的相关修订,该由社区矫正部门行使的权限,从法律上划归社区矫正部门,这样便于社区矫正部门名正言顺地开展工作。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及职能,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刑罚执行主体的资格,赋予其相应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权利、义务等。

(二)建立检察纠正机制,重点检查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一是把好法律文书和人员交接关,对法律文书不送达或送达不齐全等现象,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分别核对法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情况,协助司法所复印未收到的法律书,针对有的法院和监狱不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的现象,依法建议其向司法行政机关送达法律文书,针对不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送达社区服刑人员法律文书的现象,依法通知其纠正。二是加强对执行变更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监督管理矫正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的监外罪犯依法给予处罚,是否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外罪犯依法收监执行,以及是否对符合减刑条件的监外罪犯予以减刑等进行监督。三是加强对执行终止环节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对执行期满应当释放、解除管制、恢复政治利,或者执行期间死亡的监外罪犯依法按期履行相关手续等进行监督。四是加强对监管措施的监督。对执行机关是否及时建立帮教组织、建立管理矫正档案、落实日常监督管理措施以及对出现监外罪犯脱管漏管问题是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等进行监督。

(三)构建专业信息资源库,强化网络建设。针对人口流动大的现象,建立立体的专业信息资源库。以公安机关的人口数据库为基础达成共享。在犯罪人员被判刑的同时,由所判人民法院从网上调出该对象现有信息,录入被判刑详细情况,再根据监内执行、监外执行作分类处理信息管理。并建立信息管理专线网络,派出所、司法所、法庭可以通过内网共享信息达到公、检、法、司基础工作一体化管理模式,增强联系,互补促进。使矫正组织机构衔接管理工作高效运转,解决流动人口寻找难问题,有效防止脱管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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