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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生物安全规则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一、加强厦门医学院基础部实验中心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确保“合格迎评”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疾病的微生物,病原微生物的分类依据卫生颁布的《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指《名录》中危害程度分类为第一类和第二类,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微生物。
第二章 实验室规范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系统 A.个人防护 一. 服装:
1.进入实验室前要摘除首饰,修剪指甲,以免刺破手套。长发应束在脑后,实验室内禁止穿露趾鞋。
2.在实验室里工作时,要始终穿着实验服,实验室外禁止穿防护服。皮肤受损时,应用防水敷料覆盖。
3.当需要保护眼睛和面部免受飞溅时、或紫外线辐射时,必须要配戴护目镜,面罩(带护目镜的面罩)或其它防护用品。
4.实验室工作区不允许吃、喝、化妆和操作隐形眼镜,禁止在实验室工作区的任何地方储存供人使用的食品和饮料。
5.实验室防护服不应和日常服饰放在同一柜子。个人物品、衣服和化妆品不应放置在法规禁止的区域,并且可能受到污染。
二.洗手
1.实验室工作人员可能实际或可能接触过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材料后,即使戴有手套也应立即洗手。
2.摘除手套后、使用卫生间前后、离开实验室前、进食或吸烟前、在接触每位患者之前和之后定期洗手。
3.实验室应为对某些消毒和防腐剂中的特殊化合物过敏或有其他反应的工作人员提供洗手替代品。
4.洗手池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在限制使用洗手池的地点,使用基于乙醇的 “无水”手部清洁产品是可接受的替代品。
5.当实验过程可能涉及直接或意外接触血液时、有传染性的材料或被感染的动物时,必须要戴上合适的手套,脱手套后必须洗手。 6.操作感染性材料或动物后,离开实验室工作区之前必须进行“六步法”洗手。
7.每日工作完毕,所有操作台面、离心机、加样枪、试管架必须擦拭、消毒。
B. 操作指南
1.所有样本、培养物均可能有传染性,操作时均应带手套。当手套被认为受到污染时,应将其取下,马上洗净双手,再换一双新手套。 2.不得用戴手套的手触摸自己的眼、鼻子或其他暴露的黏膜或皮肤。请勿带手套离开实验室或在实验室内来回走动。
3.严格禁止用嘴吸液。不要把实验材料放进嘴里。禁止舔标签。 3.所有样本、应假设培养物和废物具有传染性,应以安全方式处理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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