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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5号宜昌市交通事故报告
被告人高某某,曾用名黄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11984********,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乡**村**组**号,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5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宜昌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4月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1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驾驶鄂E****6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沿合益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九安城”住宅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先由北向南横过道路中途转向由西向东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行人李某甲、赵某丁先后发生碰撞,造成赵某丁、李某甲受伤以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赵某丁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10月25日死亡,李某甲经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一级。经宜昌市公安局
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被告人高某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居民死亡医学电子证明(推断)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赵某乙、唐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宜昌市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技术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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