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的行文规则3

2022-10-10 08:11:5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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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文,公文,规则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一、行文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要越级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行文常规: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一般使用函行文;不能使用上行文(如请示、报告等),更不能使用下行文(如命令、指示、决定等)。

三、要分清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向上级的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向下级机关或本系统的重要行文,应当抄送直接上级机关。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应当根据内容写明主送机关和抄报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所请求的问题;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机关行文时,应当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四、“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一律送交受文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办理,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请示”、“意见”和“报告”。

五、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

部门同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六、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七、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八、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应当责令纠正或撤销。

九、按行政隶属关系报送政府审批的请示,可由政府批复,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或主管部门答复。政府各部门报请政府批转执行的公文可由政府批转,也可由政府授权其办公厅(室)转发,还可以冠以“经×××人民政府同意”由部门下达。

十、要注意党政不分的现象。党务和政务事宜要分别行文,凡属政府方面的工作,应以政府名义行文;凡属党委方面的工作,应以党委名义行文。

十一、以不符合行文规则的上报公文,上级机关的秘书部门可退回下级呈报机关。


十二、《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中指出:以上级行政机关的来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可原文翻印下发,不另重复行文。

已在各类会议上印发的领导人的讲话、会议纪要,不再另行发文。经批准在报刊上全文登载的文件,视为正式文件依照执行,不另行文。在报刊上发布的行政规章,由发文机关印制少量文本,供存档备查。

第三节 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不同种类的公文,有着不同的具体要求和写作方法,但是,不论哪一种类的公文,都必须做到以下同点:

1、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2、要符合客观实际,符合工作规律。

3公文的撰写和修改必须及时、迅速,反对拖拉、积压。 4、词章必须准确、严密、鲜明、生动。注意几点:

1)条理要清楚。公文内容要有主有次,有纲有目,层次分明,中心突出,一目了然。 2文字要精炼,篇幅要简短。

3)用语要准确。公文要讲究提法、分寸,措词用语要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做到文如其事,恰如其分。

4)论理要合符逻辑。公文的观点要明确,概念要准确,切忌模棱两可,含糊其词,产生歧义,耽误工作

5)造句要合符文法,通俗易懂,并注意修辞。不要随便生造一些难解其意的缩略语,对涉及一些平时用简称的单位应使用全称。

6)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要准确。公文中的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计量单位和数字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7)正确使用顺序号[一、(一)、1、(1] 5、要符合保密制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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