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2023-03-30 03:38: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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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诉讼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

[摘要]法官自由裁量权,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无法律具体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精神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灵活处理案件的一种自由选择力。由于立法的缺失及观念上的误区,我国法律很少直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实践中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也处于无序状态,应得到我们的重视。



[关键词]民事诉讼 事实认定 自由裁量权

在司法活动中,法官享有必要的自由裁量权是由审判活动的内在规律决定的,也是法官行使审判权过程中的一项固有权力,它一直客观存在于我们的司法实践活动中。美国著名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指出:“法律历史表明,人们始终是在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之间来回摆动,在无法司法和严格依法之间不断循环往复的运动过程。因此,自由裁量是司法活动的应有之义,体现了司法的能动性。我国学者也指出:要在法律的运作过程中彻底除去人的因素是不切实际的,我们所能讨论的也只能是除却到什么程度是一种是最佳状态。笔者试从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证明责任分配角度来探究法官自由裁量权之运用,以期对民事案件的具体审理提供一点切实可行的建议。



一、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涵义

法官自由裁量权,指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在无法律具体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法律精神及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原则灵活处理案件的一种自由选择力。是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它是法官在个案中享有的权力,且该权力的行使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它具有以下内涵:1.法官自由裁量权由法官在法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行使;2.它是法官在具体个案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的裁量;3.该权力的行使并非随心所欲,要受到相关规则与制度的约束,契合当下人们对公平、义的普遍认识。



二、我国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自由裁量权运用现状

从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来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处于一种比较无序的状态。我国司法实践长期以来并不承认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法律阶级性观点影响下,主流观点认为,自由心证的理论基础是主观唯心主义与不可知论,为主观臆测、武断专横,与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不相容,与法院独立审判相矛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次直接规定了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但从实践来看,由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当引发了大量的争议及上访案件,引起了司法的信任危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矛盾地运行于过度克制与过度能动之间。






三、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自由裁量权之规制

美国法学家波斯纳将法官自由裁量权成份复杂多样喻为黑箱法律只是其中的一种成份,许多诸如道德因素、知识构成、法官个性等非法律性成份在黑箱里起重要作用,影响甚至决定着自由裁量的结果。从影响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因素分析,对法官自由裁量权应从二方面进行规制。



1.权力行使主体

法律的适用不能脱离人的因素而独立存在,当人的因素渗透到法律适用过程时,自由裁量权几乎是必然存在的。而法官的政治素质、道德修养及业务水平,决定着法律实施的优劣。国际司法培训组织主席斯洛默列文认为,在所有国家,一个理想的法官的标准都是相似的,法官必须聪慧,有教养,融入社会高效且执著地追求正义。法官不仅要知道法律技巧还要有更广阔的文化眼光,了解社会知识,他必须忠实于司法独立的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通过客观地适法律排除一些不适当的干扰和影响。只有掌握精深法律知识并能将法律精神融入司法实践中的法官才有能力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



2.具体制度建构

1)建立心证公开制度。心证公开被普遍认为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当化的最基本的途径,心证公开主要包括心证过程的公开和心证理由与结果的公开两方面。前者指法官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程序都要公开进行,使当事人和旁听者对程序正当性的认可建立起对审判真实性的信赖。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多没有明确规则可供遵循,及时开示心证可以促使当事人充分评估诉讼可能性并理性行使诉讼权利。公开判决的理由就意味着公开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直接依据,它使法官的裁决结果更容易被检验。我国法院许多现行的民事判决书在认证过程与判决理由上过于简略,没有充分的推理与论证,法官在一些相对复杂的案件中,并不具体说明自由裁量的依据,难以让人信服。审判实践中应根据具体的个案情况适用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简化审理过程与裁判理由。对于那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更多需要法官予以自由裁量的案件,则应做出详细的推理论证,使得当事人对整个裁判过程有更加清楚的认识与审查。



2)建立案例指导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重视指导性案件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下级法院审判工作丰富和发展法学理论等方面的作用。因此,我国期望建立的案例指导制度是一个对法官审理案件没有法律拘束力而仅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例制度而非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例制度。以案例指导审判是最高院用以弥补成文法不足的重要途径,但不同法院在参考这些典型案例时有的是默示参考,即参考其基本法理,有的是明示参考,即直接引用其基本观点。



从我国案例指导实践来看,指导性案例对法官审判案件的事实拘束力是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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