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70号)》,欢迎阅读!

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70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70号 【处罚日期】2021.06.10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余杭区
【处罚对象】史伟(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史伟烧烤店经营者)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4:26
处罚结果公开内容
案件名称:史伟(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史伟烧烤店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从事经营活动案 被处罚人名称:史伟(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史伟烧烤店经营者)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史伟在乔司街道南街134号102室经营了杭州余杭区乔司街道史伟烧烤店,该店主要经营夜宵烧烤,店内面积150平方米。2021年5月15日23时许,当事人将5张餐桌(带凳子)摆放在店外的人行道上供顾客用餐,其中1张餐桌(带凳子)放店门口人行道南侧;另外4张餐桌(带凳子)摆放在人行道北侧靠马路的位置。经勘测,每张餐桌(带凳子)占人行道形状为正方形,占地面积相同,每张餐桌(带凳子)占地边长1.2米,占地面积1.44平方米;合计占地面积7.2平方米。现场检查后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8588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后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 行政处罚依据: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1 / 2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PjTG.html